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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八项补贴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2 10:00:2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167


  为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大气环境质量,近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印发《2018—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意见》,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八项补贴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产业为支撑、政策为导向、社会化服务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预计2018年全市大春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达到1000万元。

  一是秸秆机具购置补贴。各乡镇、街道(保宁除外)按照市政府下达的2018—2019年秸秆粉碎机购置补贴一览表,在2018年8月20日前统一采购秸秆粉碎机(每台功率不低于7.5千瓦),市财政按照6000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各乡镇(街道)凭采购发票,经市农牧业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报账制申请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秸秆粉碎机的管护,确保充分发挥效益。49个乡镇计划购置秸秆粉碎机360台,计划补贴资金216万元。

  二是秸秆还田示范补贴。城区周边的七里、沙溪、江南、河溪、双龙、柏垭、彭城、文成、裕华、天宫、垭口、石龙等12个乡镇(街道)各实施秸秆还田示范片2000亩,其他乡镇各实施秸秆还田示范片1000亩。建成的示范片按照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农牧业局组织核查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

  三是秸秆腐熟剂使用补贴。为促进秸秆就地就近快速腐熟还田利用,根据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部分农户秸秆腐熟还田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秸秆腐熟剂,免费发放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户使用。

  四是秸秆生产有机肥补贴。按照1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生产有机肥的企业等经营主体,每生产500吨可以申请补助一次,由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市农牧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五是秸秆饲料化利用补贴。对全市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达50吨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青贮池设施,按每立方米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农业经营主体凭相关台帐资料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核实,报市农牧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帐户。青贮池建设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建成后由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及乡镇(街道)进行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帐户。

  六是秸秆基料化利用补贴。对全市年利用秸秆量达500吨以上的食用菌生产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由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食用菌生产企业秸秆利用量进行核实,报市农牧业局和财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七是秸秆能源化利用补贴。对全市能源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秸秆生物天然气等能源化利用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对秸秆能源化利用的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每收购2000吨可以申请补助一次,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后报市农牧业局和财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八是秸秆收储点建设补贴。鼓励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新建收储点,收储点方案经市农牧业局审定后实施。每个收储点每年收储秸秆不少于100吨,并有秸秆消纳措施,每吨给予100元的财政补贴。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秸秆收储量进行核实,报市农牧业局和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施主体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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