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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努力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6 20:11:1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4


从10月23日开始,南宁市物价局联合南方电网广西南宁供电局在各城区、县连续召开13场南宁市电价政策宣传暨提醒告诫会,进一步提醒告诫各商业“转供体”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文件的要求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将降价红利落实到一般工商业用电户。

据了解,今年以来,为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自治区物价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幅达0.081元/千瓦时,预计南宁市一般工商业用户全年可节省电费支出3.43亿元。为全面落实自治区降电价新政,南宁市通过多种措施将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当前降价措施已全部出台,由南宁供电局直供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已全部获得降价红利。但是物价部门、供电部门在走访中发现,一些不是由供电部门直接供电的转供用户并没有享受到降价政策。据了解,目前用电户中,有一种是与供电部门直接签署供用电合同,是供电部门的直接用户;另外一种是分表的形式,由用电户将电费交到与其有合同或者管理关系的单位,再由这些单位与供电部门进行结算,这部分用户就是转供用户。目前一般工商业用电户的转供体主要类型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

南宁供电局配合南宁市物价局,全面梳理了工商业用电类别中的转供体用户。针对梳理出的“转供体”,按城区分别召开现场宣传暨提醒告诫会,发放《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关于严格遵守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承诺书》《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等宣传资料。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转供体的约束,供电部门还将落实降电价政策的相关要求写入供用电合同。

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要求:转供体必须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各电压等级对应的电度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公共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及分摊电费的总和不超过用电方向供电方交纳的总表电费,用电方不得将向供电方交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终端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终端用户公示其交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分摊清单等。

南宁市物价局将对2018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转供电收费电费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公摊电费是否合理、规范,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政府降低电价措施是否传导到终端用户。两部门提醒告诫转供电单位(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努力减少和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存在违规加价收取电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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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转供电主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列入失信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如果您遇到违规加电价或不执行电价政策等行为,可以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

 
关键词: 电价 电费 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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