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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组织申报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2 16:06:0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42


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鼓励产业集聚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45号)精神,现组织开展浙江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电力体制改革确定的改革重点之一,是激发社会投资进入电力领域的重要手段,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端正认识,提高站位,切实贯彻好中央决策精神,坚定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国网要坚决贯彻中央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服从大局,主动作为,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此次申报要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部署,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伸。

二、试点项目选择原则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产业集聚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的自供区、工矿企业生产区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四)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得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六)优先支持待开发区域和国网未覆盖区域开展试点。已有规划但尚未建设,或国网实际投资低于10%的区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可以申请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不列入国网存量范围。

(七)优先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试点项目申报方式

(一)县(市)辖区内的试点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经县级政府同意后,向我委书面申报,同时抄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申报项目,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若有不同意见,应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意见。

(二)其他区域(指市辖区、市属各类园区)内的试点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我委书面申报。

(三)省属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性质的配电网,省属国有企业在向地方发展改革申报的同时,可以直接抄送我委。

(四)我委审核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书面申请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委,并通过邮件方式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应明确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一般应采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名称,并体现地域性。

2.所在区域,明确区域四至界线,并附简图;

3.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产业情况、居民情况、现有用电情况等;

4.建设规模;

5.电压等级;

6.供电范围(面积);

7.年供电量(或预计年供电量);

8.投资规模;

9.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非国家电网存量配电资产;

10.区域内是否存在国网存量配电资产及配电资产情况。

 
关键词: 配电 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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