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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自发自用”中的“自”究竟该如何定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5 13:04:1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926


  日前,光伏們就安徽电网暂停受理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审批进行了报道,据了解,该通知为电网内部通知,并要求安徽各市从严执行。

  根据该通知,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发电方(投资人)必须与用电方一致方可通过接网审批。之后,光伏們又获得一份来自安徽电网营销部的会议纪要,与上文中通知要求一致,安徽电网认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中的两个“自”即发电方和用电方应为一个主体,并要求“各单位并网验收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文件,坚决杜绝以‘自发自用’备案,实际以‘自发他用’并网的发电项目”。

  按照安徽电网的理解,自发自用分布式项目要求A公司在自家投建屋顶光伏电站,发电给A公司使用。而目前主流的建设模式为A公司在B公司的屋顶投建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卖给B公司。

  那么“自发自用”中的“自”究竟该如何定义?一方面,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开始,并没有红头文件明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是否需要投资方与发电方一致。另一方面,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相对概念“全额上网”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是否需要电网接收,那么“自发自用”中第一个“自”指的是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第二个“自”即是电量不通过电网,而由自己消。从这一层面来看,并未对发电方与用电方是否一致做出要求。

  就该问题,光伏們采访了若干业内资深从业人士,均表示安徽电网的要求并不合理。“从邮件内容看,因‘损害电网利益’而暂停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接网受理,这本身就不合理”,某业内人士表示,“电网可以反对这个规定,但不能以损害利益为理由阻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据参与安徽项目的从业人员介绍,安徽国网之所以出台上述通知,估计是想以此来收取过网费。众所周知,过网费的收取应在隔墙售电模式中应用,而隔墙售电的典型案例是A公司在B公司的屋顶投建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卖给C公司,很显然,目前企业投建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并不属于隔墙售电的范畴,所以安徽电网借此收取过网费也并不合理。

  此外,光伏們还咨询了某区域能监局,亦表示并未要求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方与用电方一致。

  综上,安徽电网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前例可参考,如果按照这一要求执行,作为光伏发电制造企业云集与投资热土的安徽将失去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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