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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2018年煤炭产销量均小幅下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8 18:00: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54


  本报讯  实习记者李玲报道:3月16日,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能源”)发布2018年经营数据显示,其煤炭产量和销量分别为778.55万吨、535.64万吨,同比下降0.91%、1.96%。但是其煤炭销售收入约52.39亿元,同比增加4.99%,煤炭销售毛利较去年增加8.55%。

  根据其年报,2018年,上海能源因受煤炭业务收入增加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38.05%。但是受销售收入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增加的影响,其货币资金比上期期末减少69.28%。

  同时,由于受收到的资产处置资金较多影响,上海能源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37.06%。

  上海能源同日还发布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计划对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共12项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收购公司股份的相关条款。

  修订后章程将第二十四条可以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由原来的4条增至6条。除增加“(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外,还将“(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改为“(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对于收购公司股份的形式,修订后的章程除保留“(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原规定外,还增加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根据上海能源的原章程规定,公司因“(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修订后的章程有部分改动,其中公司因“(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3)、(5)、(6)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修订后的章程还规定,属于第二十四条(3)、(5)、 (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据了解,上海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通过3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4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键词: 本公司 股份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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