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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免收增量交易电量基本电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5 16:01:1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12


日前,广西人民政府发布了《2019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若干措施》,提出扩大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免收增量交易电量基本电费、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的调整等措施,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将原由电网企业统一按0.2865元/千瓦时挂牌、符合条件的用户摘牌的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扩大至全部新投产、扩大生产的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两部制电价用户新签约的电量。

二、免收增量交易电量基本电费。对执行两部制电价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的两部制电价用户,超出2017年全年用电量的增量电量,免收基本电费。

三、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的调整。对执行两部制电价工业用户的增量用电量,35千伏电压等级的按11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110千伏电压等级的按220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在原输配电价基础上降低0.02元/千瓦时。

四、扩大10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交易范围。将10千伏大工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范围,由工业园区放宽至所有大工业用户,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其中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户可自行参与交易;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五、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一户一表”居民实施用电促销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4号)基础上,取消一次性预存电费的限制,即对“一户一表”用户年用电量超过4500千瓦时的电量,加价标准由0.3元/千瓦时降低为0.1元/千瓦时。

本措施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关键词: 千伏 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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