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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化工非法经营危化品被查 举报人:实控人另有其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10:18:3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008



继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化工”)2014年发生爆炸事故后,今年又被曝出“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近日,据相关知情人士向中国资本观察曝料,双马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多家企业均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2014年的爆炸事故之后,双马化工的法人代表和员工均被处予刑事处罚,但该企业实际操纵人和控制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其背后或有强大的保护伞。

对于知情人提供的资料,中国资本观察进行了求证核实。

销售危险化学品苯胺被立案侦查

2019年2月22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举报核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使得双马化工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经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发现,如皋双马化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从外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苯胺后,销售给南通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数额巨大。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截图)

鉴于上述情节涉嫌构成犯罪,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中国资本观察前往如皋市公安局了解到,3月31日,如皋市公安局正式对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化工”)成立于1997年8月,位于如皋市东陈镇,该公司主要从事硬脂酸、动物油脂、棕榈油等化工产品的经营业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南通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邦化工”)成立于2003年7月,位于如皋市长江镇,主要产品为二苯胺、硬脂酸盐等。

曾因爆炸事故被撤销生产许可

中国资本观察了解到,双马化工早在2014年就发生过硬脂酸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名工人当场死亡,9名工人受伤。20名责任人和1个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其中3名企业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

然而,血的教训并没有引起双马化工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足够重视。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危险化学品。

据了解,双马化工非法经营的苯胺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化工原料,有强烈气味,易燃易爆,有毒,对水体可造成污染。属于危化品范畴。

有专家表示: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一旦发生泄露、丢失或被不法人员利用,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因此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不仅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其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而且还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营业。

实控人另有其人? 

2014年双马化工发生爆炸事故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冒建兰。中国资本观察前往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5年10月8日该企业法人冒建兰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名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仍在缓刑期内。

有知情人士向中国资本观察透露,双马化工的实际控制人疑是鲍兴来,企业法人代表冒建兰与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鲍兴来系夫妻关系。

企查查显示:鲍兴来关联公司有10家,控股企业有6家,其中包括上海新久化工有限公司、河南久玖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市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

另外,该知情人士反映:鲍兴来占股70%的上海新久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久化工)、占股85%的河南久玖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久玖化工),均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苯胺)的经营活动。

从知情人提供的一张编号为5049651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这张发票的开具方为上海新久化工,于2016年8月30日开具。发票信息的货物一栏显示为苯胺,单位为吨,数量为60,价税总计84万元整。

另外两张编号为03745296、0374530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发票开具方均为河南久玖化工,于2016年1月29日向江苏南通同一化工企业开具。发票内容均显示货物为苯胺,单位为吨、数量为12、价税总计11.4万元整,合计22.8万元。

该人士还称,无论是双马化工,还是上海新久化工、河南久玖化工,这些公司的违法行为都主要系一个企业实际控制人鲍兴来操纵和指使,他才是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对此,中国资本观察联系如皋市双马化工进行核实,截至发稿,对方始终无人接听电话。

冒建兰未被收监?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来,双马化工再次被举报非法经营之后,鲍兴来所控股的企业集中进行了相关变更。

4月20日上海新久化工将经营状态由“续存”变更为“迁出”。

4月24日,鲍兴来夫妇为实际控制人的双马化工将法人冒建兰变更为冒长龙。

对此,上述举报人士认为:上海新玖化工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公司迁到江苏南通如皋,因其在当地背后有强大保护伞,所以虽立案了但没有真正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理,特别是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本应该收监而实际并未收监处理。“他们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急于变更法人,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也配合给予变更,说明这里面的问题更大。”

对于上述举办人提供的情况,中国资本观察到上述公司,以及当地的安监局、公安局进行了核实,并拨打相关当事人电话,但并未获得证实。

有律师表示:非法经营罪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涉事企业中知情并且参与的个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数罪并罚。涉事企业的非法经营所得属于赃物,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并处三到五倍罚款。

正义可能会晚到,但是不会缺席。针对上述事件的发展,中国资本观察将持续进行跟踪报道。

撰文|林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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