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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检不达标 青岛君盛食品屡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10:17:5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033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用5年治理“餐桌污染”,推动食品制假“直接入刑”,以最严标准和最严处罚,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然而,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商业观察》发现,青岛君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君盛”)名列其中,其生产的两个批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而该企业以前出现过同类问题。

两款产品不合格

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显示,天猫百乐麦旗舰店(经营者为青岛百乐麦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销售的标称青岛百乐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君盛生产的原味钙铁锌阶段面和黑米核桃燕麦阶段面,钠检出值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80%。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商业观察》了解到,钠是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钠含量不得低于标签明示值的80%,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元素含量最大值为24.0mg/100kJ。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

《商业观察》对此分别致电致函青岛百乐麦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君盛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此事相关情况。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表示,2019年1月2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平台获悉此事;2019年1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青岛君盛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其涉案货值2160余元;2019年1月7日,青岛君盛通过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的复查验收;2019年1月30日,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青岛君盛生产经营的原味钙铁锌阶段面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黑米核桃燕麦阶段面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对于此次钠元素不合格的原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可能是由于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不满足质量规格要求或食品原料本底含量不清等;或者是由于生产加工环节控制不严,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企业未按照标签名示值或企业标准得要求进行添加。

多个批次产品不合格

青岛君盛的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青岛玉皇岭工业园,占地20000余平方米,其引进国际领先设备,拥有国内一流、中日合资大型挂面生产线,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的综合性企业。主要产品有挂面、蔬菜挂面、儿童挂面、馒头、糕点和面食等。产品出口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

同时,网站宣称,以“关爱健康、关爱生活、生产绿色产品”为己任,在实际运行中,紧紧围绕“产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原则,建立建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符合企业运作的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过程控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确保产品从采购、生产、包装、贮存到配送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质量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生产,诚信经营。

看到此处,消费者不禁要问,企业管理制度如此健全,为何还会发生此事件?上述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否真正落实了呢?

《商业观察》发现,青岛君盛食品并不是只有两个批次的食品抽检不合格。通过“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查询得知,2017年-2018年生产批次中,青岛君盛食品还有三个批次的食品抽检不合格,同样都是钠检出值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80%。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函中表示,立案调查期间,青岛君盛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已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发布召回公告,目前尚未召回到产品。

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商业观察》表示,具体的监管工作是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并帮助对接了城阳区市场监管局。

对此,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商业观察》表示,青岛君盛共有6个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都是标签的问题。(青城)市监食罚〔2019〕JE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其中4个批次产品处罚而发布的,(青城)市监食罚〔2018〕JE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另两个批次产品处罚而发布的。对于《商业观察》提出的其(青城)市监食罚〔2018〕JE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写明是青岛君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工作人员表示:“都是标签的原因。”并表示: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正在天津参加培训,待回来后会具体了解此事并处理。

截至发稿前,在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商业观察》与青岛君盛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青岛君盛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从企业实践中,青岛君盛并没有将钠作为营养素来看待;而在检测中,判定依据为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青岛君盛的产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

青岛君盛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公司产品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钠mg/100kJ≤24.0,对于低限值没有要求,不影响产品质量,食品标签标示值依据第三十四条(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这一条款,即便是根据GB13432的检测低于明示值80%,依然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它仅属于食品标签瑕疵,但绝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商业观察》就检测标准应该依据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还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咨询了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在执法过程中以检测机构依据的相关的国家标准为准。并且工作人员告诉《商业观察》,青岛君盛申请的复议并未通过。

撰文|邓睿

 
关键词: 青岛 食品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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