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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一化工公司直排含重金属的部分污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3 17:40:30   浏览次数:80691
核心提示:江门鹤山市双合镇的某化工公司,直接将含有重金属的部分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渗排至无硬底化、无防渗措施的黄泥空地,造成环境污染。近日,江门鹤山法院对该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及其法人代

 江门鹤山市双合镇的某化工公司,直接将含有重金属的部分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渗排至无硬底化、无防渗措施的黄泥空地,造成环境污染。近日,江门鹤山法院对该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林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某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林某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该公司在生产三氯化铁的过程中产生重金属杂质和污水。被告人林某疏于管理,导致清洗车间地面和生产线机器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部分污水未经防排防渗环保处理,就直接渗排至无硬底化、无防渗措施的黄泥空地上,造成环境污染。2018年10月29日,鹤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渗排至黄泥地水沟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测出污水中含总铬、总镍、总铜、总锌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2.33倍、55.3倍、99.4倍、215.75倍。同年12月4日,被告人林某到鹤山市公安局双合派出所投案自首。

6月3日,江门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危害社会的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日益加强,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切勿为追求一时经济利益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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