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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运通为全资子公司提供5.4亿元担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3 15:01:3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58
核心提示:2019年09月23日关于京运通为全资子公司提供5.4亿元担保的最新消息:9月23日,京运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就全资子公司宁夏振阳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或“债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手续


9月23日,京运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就全资子公司宁夏振阳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或“债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手续费支付协议》等相关租赁项目合同(包括其全部附件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与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宁夏振阳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三峡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以所持有的宁夏振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40亿元。

详细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53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振阳”或“承租人”)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40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全资子公司宁夏振阳与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租赁”或“债权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手续费支付协议》等相关租赁项目合同(包括其全部附件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与三峡租赁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宁夏振阳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三峡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以所持有的宁夏振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振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注册资本31,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太阳能光伏产品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宁夏振阳资产总额82,556.33万元,负债总额12,366.1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00万元),净资产70,190.1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4.98%;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516.18万元,净利润6,859.1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宁夏振阳资产总额85,226.47万元,负债总额11,492.0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00万元),净资产73,734.4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48%;该公司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6,383.34万元,净利润3,544.2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债权人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金额人民币5.40亿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手续费及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全部税费,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部分不成立、不生效、部分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承租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返还或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办案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合理费用;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及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主合同项下的租金分期履行,则对每期租金而言,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相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满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7.8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6%,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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