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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NB/T 34006-201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6 17:29:4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8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农村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节能炉具专业委员会、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河北光磊炉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众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禹州方正炉业有限公司、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大丰市宝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振航、郝芳洲、冯署斌、朱宏峰、康铁良、孙涛、关要领、李家勤、金霞。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的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燃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以水为介质,额定热功率小于50kW,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循环系统最高高度不超过lOm,出口水温不高于85℃的民用采暖炉具。燃用其他生物质燃料的民用采暖炉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T 34005-2011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试验方法   NY/T 1703民用水暖炉采暖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暖炉具domestic densified biofuel heating stove   额定热功率小于50kW,使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民用热水采暖炉具,以下简称生物质采暖炉具。   3.2   额定热功率rated heating power   生物质采暖炉具供热时,在规定单位时间内可稳定输出的热量。   3.3   热效率heating efficiency   生物质采暖炉具输出的有效热量与投入到炉具内生物质燃料发热总量的百分比,表明生物质采暖炉具的热利用程度。生物质采暖炉具输出的有效热量是指试验期间输出的总热量。   4型号表示方法   4.1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表示。   4.2型号由四部分组成:   a)第1部分表示生物质采暖炉具的主要用途:N一采暖型生物质炉具。   b)第2部分表示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类型:L一颗粒状,K-块状,B一棒状,Q一其他。   C)第3部分表示额定热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为kW。   d)第4部分用罗马数字表示生物质采暖炉具的改进序号;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线“—”。   示例:   表示该炉具是采暖型,燃用块状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额定热功率为25kW,改进序号为II型的民用炉具。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结构要求   炉具结构应设计合理、安全可靠、操作方便。   5.1.2外观要求   造型美观,表面光滑清洁,无毛边、毛刺,应除锈,保温材料不外露。   5.1.3辅机附件   炉具的辅机、附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   5.1.4安全装置   a)炉具应装设爆破片或泄压装置;   b)爆破或泄压压力不得超过0.2MPa,排放内径不得小于25们以r以;   c)爆破片应采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推荐、指定或认可的产品。   5.1.5热性能指标   a)额定热功率不小于标称值;   b)热效率:η≥70%。   5.1.6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炉具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见表l。   5.2炉体制造要求   5.2.1铸造件应无裂纹、无砂眼、表面光滑。   5.2.2焊接件应平整、均匀,不得有烧穿、未焊透、夹渣等缺陷。   5.2.3冲压件不得有裂纹、起皱、飞边等缺陷。   5.2.4钣金件表面要求平整,无裂纹、皱折、凹凸等缺陷。机械加工表面不得有磕、碰、划伤、锈蚀等缺陷。   5.2.5铆接件应牢固,铆钉不得松动、歪斜。   5.2.6炉体外壁面应做防锈处理,要求防锈层不易脱落、防水。   5.2.7炉体水夹层部分使用铸铁材料时,受热面铸铁壁厚不得小于4mm;使用碳素钢板时,受热面钢板厚度不得小于3mm。   5.2.8为保证水循环安全和运行可靠,炉体水夹层应保证足够的流通截面积。水夹层宽度(内外壁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9隔热和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5.2.10每台炉具应按6.4条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2.11炉具的进、出水管通径按表3选取。   5.3安全使用要求   5.3.1生物质采暖炉具严禁安装在卧室内,应装设烟囱并通往室外,并应保持室内空气通畅。   5.3.2膨胀水箱的水位不低于水箱高度的三分之一,水量不足时应及时补水。   5.3.3采暖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5.3.4采暖系统安装按NY/T 1703的要求进行。   6检验方法   6.1技术要求的5.1.2、5.2和5.3,采用量具及视检方法。   6.2热性能和环保性能试验按NB/T 34005的规定进行。   6.3试验结束后,视检炉胆应无明显变形,炉具的内部结构,包括铸造件、焊接件、冲压件、饭金件、铆接件等应符合5.2的要求。   6.4水压试验时,水压不低于0.2MPa,持续时间5min后应无泄漏。   7检验规则   7.1总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每台炉具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4。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除出厂检验外还包括热性能和环保性能试验。   7.3.2型式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7.3.3型式检验单位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的每个项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生物质采暖炉具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认为该批生物质采暖炉具不合格。   7.3.4生物质采暖炉具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每次不少于2台:   a)批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应进行一次;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生物质采暖炉具性能时;   C)新产品和改型产品正式投产时;   d)老产品转厂或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标识、包装、苦示标识、储存和使用   8.1标识   8.1.1生物质采暖炉具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识。   8.1.2生物质采暖炉具标识的基本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规格型号;   d)制造日期;   e)出厂编号;   f)执行标准号。   8.2包装   8.2.1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8.2.2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出厂清单;   d)产品保修单。   8.3警示标识   a)生物质采暖炉具应在炉体显著位置张贴警示说明;   b)警示说明应牢固、不易脱落,尺寸不得小于100mm×62mm;   c)警示说明应包括5.3.1~5.3.3的安全使用方面的内容。   8.4储存和使用   a)储存场所应防水防雨;   b)生物质采暖炉具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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