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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2 15:07:0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2020年06月02日关于《青海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的最新消息: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


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自6月1日起,《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冒黑烟车实施不同金额处罚。

西宁市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临时应急措施。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在用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维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的罚款;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辆次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辆次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辆次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完善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关键词: 机动车 排放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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