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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方案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5 10:01:2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72
核心提示:2020年06月25日关于黑龙江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的最新消息:本报讯 黑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就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国家下达各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区分水电和非水电可


  本报讯  黑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就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下达各省级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区分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分别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根据征求意见稿,按照保障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努力完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原则,黑龙江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4%执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执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按照征求意见稿,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等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7.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年自发自用电量和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自发自用电量部分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的电量不做考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陈超然)

 
关键词: 权重 责任 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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