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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能源首发获通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8 10:40:2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9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18日关于三峡新能源首发获通过的最新消息: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7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与此同时,发审委提出相关询问问题:1、报告期应收账款账面价


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7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与此同时,发审委提出相关询问问题:

1、报告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规模较大并逐期增加,主要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款。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逐期上涨的原因,补贴款长期未收回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谨慎;(2)说明发行人在电量上网时即确认补贴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补贴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确认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结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说明进入目录、价格及补贴退坡机制等对发电业务销售价格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对财政补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营风能太阳能业务,并存在部分水电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近期电力体制改革、水电上网机制以及发行人参与光伏市场化交易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大股东水电业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结合下属水电业务资产、盈利等情况及发展前景,说明未剥离水电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相关业务的规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涉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处罚或违法情形;上述处罚的整改情况,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2)平泉公司、商都天汇、彰武公司(含王家项目、北沟项目)的违法行为导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或幼树死亡的情况,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标准;发行人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理由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据悉,2016年,三峡集团提出三峡新能源上市计划;2018年10月,实现从单一股东向股权多元化、从国有独资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转变;2019年6月,三峡新能源正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近年来,三峡新能源积极发展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大力开发海上风电,稳健发展中小水电业务,探索推进地热能、潮汐能、风电制氢等新业务。截至2020年6月底,三峡新能源业务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并网风电、光伏以及中小水电装机规模超1100万千瓦,资产总额超1100亿元。

此次顺利过会,三峡新能源将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5.71亿股,拟募集资金250亿元,其中50亿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另200亿元用于7个风电项目。

 
关键词: 光伏 风能 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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