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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 结题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4 20:45:12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260

发改气候[2015]860号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结题验收暂行办法》,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第20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结题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 结题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赠款项目质量,切实发挥基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资助的赠款项目,均应在执行完毕后及时接受验收,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会同组织申报赠款项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开展结题验收的依据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赠款项目管理手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项 目组织申报单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和项目实施机 构共同签署的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批 准调整项目相关内容的文件等。 第五条 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已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交项目启动报告和中期进展报 告等材料; (二) 已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满足结题验收条件后及时向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提出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的申请,同时提交项 目执行报告、经审计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成果。 第七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并 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 5 人以上(含)组成,包括组织申 报单位的代表、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验收小组 成员一般应担任处级以上(含)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八条 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予以评估,包括项目计划 执行情况、项目成果情况和项目财务情况,出具对项目是否通过 验收的评审意见,并由组长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应附验收小组成 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或职称、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应在验收小组完成评审后两周内 将项目执行报告、经审计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最终成果一 式两份以及验收小组评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 化司,同时出具是否同意项目通过验收的正式书面意见。对建议 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进行限期整改的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在收到组织申报单 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在三周内作出是否同意验收并结题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通 知项目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各项活 动,取得预期成果,项目各项开支符合国家相关支出标准和预算 要求的,应准予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的,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一) 未能完成合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产出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名称、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 式、研究内容的; (三)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四)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五)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六)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 (七)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八)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九) 提供虚假原始记录或相关材料的; (十)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应 对气候变化司确定项目整改期限并通知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项目 组织申报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实施机构进行整改,项目实施机构应 根据评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提出工作方案,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对完成整改的项目进行二次验 收,符合条件的,通过验收。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由项 目组织申报单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做出终止项 目执行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课题经费如有结余,项目实施机构 应在三个月内退还基金管理中心。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未通过验收而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收到终止执行决定后三个 月内将已收到赠款的未使用部分及使用赠款所形成的资产退缴 基金。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实施机构退还资 金和退缴相关资产。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 变化司报告项目结余资金退还和资产退缴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对不能按时退还 资金和退缴相关资产的实施机构,可暂停或终止其申请赠款项目 资格。 第十九条 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未通过验收而终止执行的项 目,取消有关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请基金赠款的 资格,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向社会公告。违反财 务纪律的,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开展项目验收所需费用由赠款 项目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每年应向基 金审核理事会报告赠款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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