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与农村新能源项目建设市级资金补助标准为:小型沼气工程,每个补助3000元;大中型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每个补助20万元;生态循环农业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各区市要按1:1的比例落实配套补助资金。
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市级配套按上级规定执行,但不超过上述补助标准;余下的地方配套资金由县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