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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计算探讨:焚烧厂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1 15:03:0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981
核心提示:2023年02月01日关于固废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计算探讨:焚烧厂篇的最新消息:来源:《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作者:中城环境 徐一雯前几期的“碳”索系列中,我们分享了4种层面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与规范。但针对具体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应该如何开展温室气体核算,相信还存在


来源:《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

作者:中城环境 徐一雯

前几期的“碳”索系列中,我们分享了4种层面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与规范。但针对具体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应该如何开展温室气体核算,相信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以不同固废处理技术为例,为大家梳理目前相关的核算研究,并探索组织层面科学合理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

本期我们将以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相关介绍。

截至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共有876座,处理能力约100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73%,成为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因此,科学合理地量化垃圾焚烧厂温室气体排放对研究固废处理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有研究梳理

目前针对焚烧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大家可能也发现不同文献、不同机构的核算结果却不尽相同,焚烧处理到底产生了多少温室气体排放难以达成共识。

表1 不同研究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碳排放强度核算结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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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献2中还列出了其他需纳入核算的排放源,表中数据仅为垃圾可燃组分焚烧排放因子。

上表只列举了部分研究结果,但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代表性。如果只看这些数据,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为什么不同研究得到的结果会有如此的差异?核算的时间、地点和对象会对核算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最根本的原因。追本溯源可以发现出现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纳入核算的排放源不同以及不同核算方法下排放因子/活动数据获取方式的差异。

表2 不同研究核算排放源和数据获取方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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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献4中仅给出了核算结果,其核算方法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温室气体减排MRV模型》。

可以发现,虽然都是核算生活垃圾焚烧温室气体排放,不同文献核算的排放源不同、数据选取的方式不同,其核算结果也有所差异。从最简单的仅核算垃圾化石碳转化排放,到考虑上游收运和下游产物处置利用等排放,不同核算研究划定的核算边界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哪种最能体现垃圾焚烧厂温室气体排放实际情况呢?我们如何开展焚烧厂温室气体核算呢?

二、关于焚烧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核算对象和核算目的,这与我们前几期谈到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与规范中提到的思路一致。如果开展区域核算,在明确各行业部门核算范围的前提下,为避免重复核算,只需要核算废弃物焚烧带来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一般仅包括垃圾可燃组分焚烧转化的排放;如果针对焚烧厂或焚烧企业开展核算,则需要结合核算目标考虑得更加全面和详细,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讨论的主要内容。

《GHG Protocol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和ISO 14064-1《温室气体—第1部: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的量化和报告指南性规范》是常用的针对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将温室气体分为了三大类,包括: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以及其他间接排放。通过对焚烧厂工艺进行系统分析梳理,我们总结焚烧厂潜在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如下表所示。

表3 生活垃圾焚烧厂温室气体排放源梳理

3.png

注:有机废水在焚烧厂内处理则为直接排放,在厂外处理为其他间接排放。

我们开展温室气体核算时,是否需要将上述排放源都考虑其中呢?通常而言,直接排放是需要全部考虑的。而间接排放,特别是除能源间接排放外的其他间接排放,由于其种类多、涉及环节复杂,有的时候数据获取困难,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较小。因此,我们需要在全面体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兼顾核算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对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作出取舍。

ISO 14064-1:2018指出在确定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源时,应根据核算的预期用途,建立间接排放重要性准则(criteria for significance of indirect emissions)。利用这些准则,该组织应识别和评估其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以选择重大的间接排放。

评估重要性的准则可以包括排放量的数量级、排放源影响水平、信息的获取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水平等。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阅读该标准的附件H。

结合焚烧厂的运营特点,我们初步提出了确定焚烧厂重大排放源的两项准则:

(1)重大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应能体现焚烧厂运营效果。

(2)重大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应不低于焚烧厂整体温室气体排放(不考虑减排效益)的1%。

根据准则(1),在考虑“其他间接排放”时,考虑到生活垃圾和原材料上游运输距离和车辆燃料使用种类等因素不由焚烧企业控制,因此其他车辆运输排放可以不纳入核算范围。而焚烧厂原材料的使用、净购入电力和热力规模、以及副产物下游的处理处置方式则可以体现出焚烧厂运营水平,应该被纳入重大间接排放源中。

而准则(2)则需要在大量根据实际数据核算的基础上,确定可以忽略不计的排放源。

基于此得到焚烧企业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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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生活垃圾焚烧厂温室气体排放源(示意)

以上内容均是我们对于研究现状的总结,以及基于实际焚烧厂项目对核算范围进行的思考,特别是关于重大核算源的识别,这是一个重点和难点,欢迎大家多多提出意见,共同交流探讨!

本期内容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大家想进一步了解每一个排放源的核算公式,可以参考文中提到的文献,文献中对具体的核算过程均进行了说明。大家如果想看核算案例,可关注公众号后,在后台留言,若需求较多,我们将针对性出一篇具体核算案例供大家参考。

更多环保固废领域优质内容,欢迎关注《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 固废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计算探讨——焚烧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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