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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之争,“双董事会”持续博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4 12:00:3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864
核心提示:2023年02月24日关于新潮能源之争,“双董事会”持续博弈的最新消息:《港湾商业观察》施子夫随着新潮能源(600777.SH)持续披露最新的诉讼进展,被“新董事会”罢免的“现任董事会”,与“现任董事会”认为不具备合法性的“新董事会”之间这场旷日持久的


《港湾商业观察》施子夫

随着新潮能源(600777.SH)持续披露最新的诉讼进展,被“新董事会”罢免的“现任董事会”,与“现任董事会”认为不具备合法性的“新董事会”之间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或许将步入尾声。

01

罢免董事会,平地起惊雷

事情要从前年说起。

2021年7月8日,新潮能源披露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为方便区分,下称“现任董事会”),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为方便区分,下称“新董事会”)。

此案一经披露,便收到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与山东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函。上交所要求

上市公司尽快向相关股东核实,上述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情况。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依法依规对外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依法合规协助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股东应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参与公司治理事项,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山东证监局则要求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你公司及有关股东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公司各方应在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框架下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公司及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股东权等民事权利争议。

上市公司以及有关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求,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02

行为保全和一审判决,双方各执一词

随后于8月5日,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纸诉讼把此轮“内斗”带入了法律程序。中金通合为新潮能源股东,根据企查查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刘斌。据悉,刘斌与前述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的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珂为兄弟关系。

中金通合认为宁夏顺亿、金志昌盛等9名股东于7月8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方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提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同样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请求判令撤销2021年7月8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同年11月,中金通合于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新潮能源停止执行 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认为案涉股东大会存在并未以有效的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召集程序存在具有瑕疵的可能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中金通合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金通合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新潮能源停止执行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之后,不少投资者对行为保全本身的意义有些误解。对此,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刘彤向《港湾商业观察》表示,行为保全与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可混为一谈。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本身具有暂时性,在本案中,只是暂时停止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并没有对股东大会本身的合法性给予判定,与终局判决本身的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关联。

“当行为保全与终局判决相冲突的,在冲突范围内自动失去效力;与终局判决不相矛盾和冲突的,行为保全可以转化为执行措施,并随着判决的执行或履行完毕而终结。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一审法院驳回,但由于相关方提起上诉,所以一审判决的结果目前暂未生效。因此,在最终的判决结果生效前,行为保全裁定持续生效。”

对于中金通合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2021年7月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并驳回原告中金通合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一审判决的理解各有差异。新董事会代表傅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东会决议在未经人民法院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法律效力,保全裁定的内容只是禁止执行该股东会决议,即禁止移交公章、财务章、U-Key、账册等公司权力的代表物,是为了短期内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并没有否认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的合法性。

新潮能源现任董事会则向《港湾商业观察》指出,公司及相关主体已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截至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前述《民事裁定书》停止执行由宁夏顺亿等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目前该裁定仍持续有效,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于市场上所说的“两个董事会”,现任董事会更是直言“公司不存在两个董事会之说。公司唯一合法的董事会成员为刘珂、徐联春、戴梓岍、程锐敏、韩笑、范啸川、张晓峰、杜晶、杨旌。”现任董事会所提及的唯一合法的董事会成员,其中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人或许在新董事会的视角中已于2021年被罢免。

换言之,新董事会认为自身的合法性没有问题,目前的裁定内容只是“禁止移交公章、财务章、U-Key、账册等”技术性问题,亦以董事会的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新潮能源现任董事会“悬崖勒马,依法交接”。而现任董事会则指出公司只存在唯一合法的董事会成员。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停止执行”的裁定却是持续有效的。

03

双方斗法,股民观望?

双方拉锯至今,投资者们最初的“看热闹”心态或许已经有所转变。新潮能源股价长期在3元以下徘徊,股吧里不少投资者对于此次争斗的耐心也逐渐被磨灭。2018年以来,新潮能源共公告了20余起前管理层任期内造成的涉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56.88亿元,面临超过50亿元的风险敞口。

现任董事会向《港湾商业观察》表示,经过5年多的艰苦奋斗,这20余起诉讼已经全部履行完法律程序,以近不到20亿的代价关闭了近57亿元的风险敞口,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出清。其认为,股东之间的矛盾,本质上是公司投资人为抵制相关人员掏空公司的非法行为而采取的自救措施。

股东之间的矛盾,自然也会涉及股份方面的“斗法”。近日,中金通合持有的公司168,350,168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于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6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由竞买人张燕宁竞得。2月17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2023年2月16日股东名册查询获知,中金通合上述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入方为张燕宁。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傅斌透露此次中金通合拍卖股权的买家实际来自于他们,并且他们还将继续参与中金君合、隆德开元的法拍,剑指刘珂实际控制的股份。而现任董事会表示目前未获悉过入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当被《港湾商业观察》问及对此看法时,现任董事会提醒“相关人士”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投资者如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形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但不到20%的,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市场传言属实,提请相关信披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的上诉尚未有定论,但从各个方向来看,这一场旷日已久的纠纷或许即将走向尾声。市场将等到一个怎样的结果,《港湾商业观察》将持续关注。(港湾财经出品)

原文标题:新潮能源之争,“双董事会”持续博弈

 
关键词: 董事会 新潮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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