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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D/T 1051—201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00:30:2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04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结构形式、交流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防雷接地、主要电源设备技术性能要求和电源系统的监控、环境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通信局(站)的电源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YD/T 1058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   YD/T 504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3总则   3.1通信局(站)根据其重要性、规模大小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局站:国家级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省级的IDC数据机房、网管计费中心、国际关口局。   二类局站: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地市级的IDC数据机房、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   三类局站: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   四类局站:末端接入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站等。   3.2一、二类局站在建设初期应把外市电、变配电当作基础设施来建设,外市电的引入容量及变配电、发电机组、电力电池室的面积预留应考虑终期负荷需求,变配电、发电机组的建设应考虑扩容方便。   3.3新建局(站)根据国家环保要求应进行电磁兼容环境评估。   3.4通信局(站)应优先采用安全、节能的供电方式和电源设备;节能设备的应用不应以牺牲通信设备的寿命和降低系统的安全为代价。   3.5应建立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监控和集中维护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少人或无人值守。   3.6通信局(站)应有可靠的过压和雷击防护功能。各级通信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改建和扩建的通信局(站),应根据规范的要求,对其接地与防雷设施加以完善,以确保通信的安全。   3.7电源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可靠性指标的要求。   4外市电引入   4.1通信局站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市电的可靠性,一类局站原则上应考虑采用一类市电引入;二类通信局站原则上考虑二类市电引入,具备外电条件且投资增长不大时可考虑一类市电引入;三类局站,具备条件时引入二类市电,不具备条件时引入三类市电。四类局站可就近引入可靠的380V或220V电源。   4.2外市电的引入要考虑将来可扩容性。引入外市电的电压等级可根据当地供电条件、用电容量、供电部门要求确定,一般选用10kV市电引入,具备条件且容量较大时可以考虑采用更高电压等级市电引入。   5电源系统组成   5.1系统组成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是对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及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设备及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的附属设备的总称。电源系统由交流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接地系统、防雷系统、监控系统组成。   5.2交流供电系统   交流供电系统:包括变配电系统、备用电源系统(发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UPS)以及相应的交流配电。   变配电系统:包括高、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操作电源。   备用电源系统:包括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包括UPS、输入输出配电柜、蓄电池组。   5.3直流供电系统   由交流配电屏、整流器、蓄电池组、直流配电屏、直流-直流变换设备组成,直流系统的电压等级有–48V、24V、240V等。   5.4接地系统   由接地体、汇集排、楼层接地排、工作及保护引接线组成。   5.5防雷系统   由避雷针、接地引下线、接地体、等电位连接、各级浪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等组成。   5.6监控系统   由各种采集设备、网络传输设备、监控终端等设备组成。   6电源系统类型及应用原则   6.1通信局(站)常用供电系统类型   6.1.1概述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应保证稳定、可靠、安全地供电。不同局(站)由不同的电源系统组成(见图1~图6)。   6.1.2常见的枢纽楼供电系统类型   图1为变配电集中设置示意图,即UPS和直流供电系统集中设置在电力电池室。   混合供电系统采用交流电源和太阳电池方阵(或风力发电机)相结合的混合供电方式电源系统。该系统由太阳电池方阵、低压市电、蓄电池组、整流及配电设备以及移动电站组成。对微波无人值守中继站,若通信负荷较大,不宜采用太阳能供电时,可采用市电与固定的无人值守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及可靠性高的交、直流电源设备组成电源系统,图3为混合供电方式电源系统示意图。   6.1.4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类型   图4为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示意图,其中的组合开关电源具备低电压两级切断功能(二次下电)。   此种供电方式适合移动通信的宏基站。   一体化直流电源是指交流配电、直流配电、整流模块、蓄电池组和监控单元组合在同一个机架内,如图6所示。   此种方式适合小型通信站如:接入网站、室内分布站、室外小基站等。   容量较小的室外站采用一体化电源时可探讨采用锂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的可能性。   6.2供电系统应用原则   6.2.1同一通信局(站)在引入市电容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只设置一个总的变配电系统,并由此分别向UPS系统、各直流供电系统及建筑负荷提供低压交流电。   6.2.2一、二类局站宜采用变配电系统,备用电源系统相对集中、UPS系统和直流供电系统相对分散的方式。三类局站若负荷较小可采用UPS、直流供电系统集中供电方式。超大容量的(10000KVA以上)局可以考虑采用变压器和低压配电分散供电,比如采用变压器、低压配电上楼靠近负荷中心设置。   6.2.3通信局(站)在进行无功功率补偿时应考虑串联一定比例的电抗器。   6.2.4当变配电系统中的总谐波电流(THDI)大于10%时,应进行治理。   6.2.5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开关不宜多于三级,各级配电开关的参数根据负荷情况整定,上下级开关之间应具有选择性;随着通信负荷的扩容,开关的脱扣整定值应相应改变。   7基础电源   7.1分类   通信局(站)的基础电源分交流基础电源和直流基础电源两种。   7.2交流基础电源   7.2.1经由市电或备用发电机组(含移动电站)提供的低压交流电为通信局(站)用的交流基础电源。   7.2.2低压交流电的标称电压、频率如表1所示。   7.4直流基础电源的过渡和统一   7.4.1核心通信网络应采用-48V直流供电。   7.4.2新建局(站)应采用-48V直流基础电源,原有局(站)通信设备使用的±24V直流基础电源仍可继续使用,不再扩容,直到这些通信设备停用为止。   7.4.3随着电源设备技术的发展和产品可靠性的不断提高,条件具备时,IDC机房的供电可以采用高压直流供电方式,具体标准另定。   8交流供电方式   8.1变配电系统的工作方式   市电作为主用电源,市电停电时由发电机组启动供电,市电和发电机组的倒换可采用自动或手动,须具备电气和机械联锁,可采用带中间位的自动切换开关(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ATS)、双掷刀闸或双空气断路器联锁,涉及通信用电的倒换禁止使用双接触器搭接的开关进行两路电源的倒换。   8.2 UPS供电系统的类型   UPS设备根据所供电对象重要程度设置不同的类型,主要有:并联冗余、独立双总线等模式,见图7和图8。   工作方式:市电正常时,UPS跟踪市电并输出稳定的交流电;市电停电时由蓄电池放电经逆变提供稳定交流电,若UPS出现故障自动转备份UPS或旁路。   重要的负载采用双总线模式UPS系统供电,一般负载采用N+1并联冗余模式UPS系统供电。   UPS负荷较大的局站应考虑谐波对发电机组的影响。   随着交流并联技术逐步成熟,在模块化UPS的可靠性达到要求时可选用组成冗余供电系统。   给末端通信设备(小区接入网设备、移动通信直放站等)供电的室外一体化UPS可采用单机工作方式。   9直流供电方式   9.1直流供电方式的基本要求   9.1.1直流供电方式应采用全浮充方式,在交流电源正常时经由整流器与蓄电池组并联浮充工作,对通信设备供电。当交流电源停电时,由蓄电池组放电供电,在交流电恢复后,应实行带负荷恒压限流充电的供电方式。   9.1.2通信局(站)直流供电方式应保证稳定可靠供电,电源设备应靠近通信设备布置,使直流馈电线长度尽量缩短,以降低电能消耗、减少安装费用。供电系统的组成和电源设备的布置应当在通信局(站)增容时,电源设备能相应和灵活地扩充容量,并有利于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9.1.3交换机的直流电源供电可按交换机的一个交换系统容量为单元,设置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直流供电系统。   9.1.4单个–48V直流系统最大容量不宜超过3000A。   9.2供电方式选择   9.2.1交换局容量较大,或有两个以上交换系统时,应采用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直流供电系统。电源设备可以和通信机房同层安装或直接装在通信机房内,电源设备安装于通信机房内时必须采用高频开关型整流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实现电源集中监控和管理,并应考虑空调容量和核算机房地面的承载能力。   9.2.2一类局(站)宜按不同楼层分层设置多个独立的供电系统,分别向各种通信机房供电。二类及以下类别局(站)可采用设立集中的电力室和电池室的供电方式,也可以采用楼层分散的供电方式。   9.2.3通信负荷过大的设备(如IDC数据设备),可考虑其供电系统分散靠近数据机房设置。   10电源系统可靠性和设备参考配置   10.1市电供电方式的分类和不可用度指标   10.1.1一类市电供电方式   一类市电供电方式为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两路供电线,两路供电线不应有同时检修停电的供电方式。   两路供电线宜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一类市电供电方式的不可用度指标:平均月市电故障次数应不大于1次,平均每次故障持续时间不大于0.5h。市电的年不可用度应小于6.8×10-4。   10.1.2二类市电供电方式   二类市电供电方式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者:   a)从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的稳定可靠的环形网上引入一路供电线的供电方式;   b)从一个稳定可靠的电源或从稳定可靠的输电线路上引入一路供电线的供电方式。   二类市电供电方式的不可用度指标:平均月市电故障不大于3.5次,平均每次市电故障持续时间应不大于6h,市电的年不可用度应小于3×10-2。   10.1.3三类市电供电方式   三类市电供电方式为从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的供电方式。   三类市电供电方式的不可用度指标:平均月市电故障不大于4.5次,平均每次市电故障持续时间应不大于8h,市电的年不可用度应小于5×10-2。   10.1.4四类市电供电方式   四类市电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a)由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经常昼夜停电,供电无保证,达不到第三类市电供电要求,市电的年不可用度小于5×10-2;   b)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10.2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可靠性指标   10.2.1概述   可靠性是衡量系统和设备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质量指标。电源系统可靠性是衡量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和组成系统各设备的一项综合性质量指标。   通信网是由不同等级的通信局(站)和通信局(站)之间的传输系统组成。所以,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可靠性是通信局(站)可靠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通信网总体可靠性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通信局(站)电源系统可靠性指标,可科学地确定组成电源系统各设备的相应配置。   电源系统的可靠性指标用不可用度表征。   10.2.2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不可用度指标   电源系统的不可用度是指电源系统故障时间与故障时间和正常供电时间之和的比,即   10.4电源系统主要设备的可靠性指标   10.4.1高压变、配电设备的可靠性指标   a)高压配电设备的可靠性指标   高压配电设备,在20年使用时间内,主开关平均年动作次数不大于12次时,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1.4×105h;平均年动作次数大于12次时,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4.18×104h。   b)变压器的可靠性指标   变压器在20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1.75×105h。   10.4.2低压配电设备的可靠性指标   a)交流低压配电设备,在15年使用时间内,关键部件平均年动作次数不大于12次的,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105h;平均年动作次数大于12次的,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105h。   b)直流配电设备,在15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106h。   10.4.3整流设备   高频开关整流设备,在15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104h。   10.4.4直流-直流变换器设备   在15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104h。   10.4.5蓄电池组   a)防酸式蓄电池组,全浮充工作方式在10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7×105h。   b)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全浮充工作方式在8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3.5×105h。   10.4.6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   a)在使用寿命期间内,通信用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的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2×104h。   b)在使用寿命期间内,通信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1×105h。   10.4.7发电设备   a)柴油机发电机组,在10年使用时间或累计运行时间不超过大修要求的运行时间,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h。在常温5℃~35℃下,启动失败率应不大于1%。   b)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在规定使用寿命期间内,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2500h。启动失败率应不大于0.6%。   c)太阳能电池方阵的平均寿命应不小于1.31×105h。   d)太阳能电池控制器在15年使用时间内,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5×104h。   10.5故障判断依据   10.5.1电源设备的主要故障判断依据   当设备出现主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不检修将影响设备和系统正常工作的障碍则判定为设备故障。主要电源设备发生如下障碍时则判定为故障:   a)整流设备:不能输出额定电流、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杂音电压高、稳压精度低于规定值、影响设备和系统工作或安全的告警、保护性能异常等。   b)UPS设备:不能输出额定电流、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稳压精度低于规定值、影响设备和系统工作或安全的告警、保护性能异常等。   c)配电设备:不能输出额定电流、电压降超出规定范围、动作失灵、影响设备和系统工作或安全的告警、保护性能异常等。   d)发电机组:连续三次启动不成功、机组不能输出额定电流、电压和频率波动超出规定范围、出现四漏(水、油、气、电)、自动化机组的自动功能异常等。   e)蓄电池组:蓄电池组出现落后电池、短路或电池出现渗漏、变形、起火、爆炸现象。   10.5.2电源系统的故障判断依据   a)直流供电系统:不能输出规定电流;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杂音电压高于允许值。三项中出现任何一项则判定为系统故障。   b)交流供电系统:电压或频率超出允许变动范围,则判定为系统故障。   10.6电源系统各设备的参考配置   10.6.1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   a)电源系统的设备数量和容量应根据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的不可用度指标进行配置,同时还应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合理选配。   b)供电系统在建设时,应提高外市电的可靠性,合理减小蓄电池的容量。但在小型通信局(站)中如提高外市电可靠性有困难时,可以适当加大蓄电池组的容量。   10.6.2高压柜的参考配置   a)630KVA以上的变压器应配置高压柜,一、二类局(站)宜采用高压真空开关,综合继电保护;三类及以下通信局可采用环网柜。   b)采用两路高压进线的局(站),主、备使用的两路市电高压进线柜应具备可靠的电气联锁。   10.6.3变压器的参考配置   a)二类及以上通信局站应采用专用变压器,并考虑冗余配置,在任意一台变压器检修或故障的情况下,其余的变压器可以保证通信负荷及其空调的用电。   b)优先考虑采用技术先进的节能变压器。   10.6.4低压柜的参考配置   a)二类及以上通信局站低压配电柜之间宜加联络,无功补偿在低压侧进行;油机市电的转换在低压柜列进行。   b)低压柜屏顶母线及进线开关的容量应兼顾远期可能的变压器扩容。   10.6.5发电机组的参考配置   a)发电机组的容量配置   一类或二类市电供电方式下,发电机组的容量应能同时满足通信负荷功率、蓄电池组的充电功率、机房保证空调功率以及其他保证负荷功率;三类市电供电方式尚应包括部分生活用电;四类市电供电方式应包括全部生活用电。   b)发电机组的台数配置   一类市电供电方式下,仅考虑单备份容量机组,台数根据总容量大小和其他条件配置一台或多台;二到四类市电供电方式下,一、二、三类(局)站应考虑双备份机组容量,交通不便的处于重要地区的移动通信基站可根据情况配置一台固定机组。   c)移动电站的台数配置   电源维护中心应根据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区的实际情况,按照YD/T 5040的要求配置数台移动电站(车载机组、拖车机组或便携式汽油机),提供应急电源。   10.6.6 UPS设备参考配置   UPS供电系统可以根据所供电对象重要程度采用N+1并联冗余模式或双总线模式。   UPS输入、输出配电柜应考虑维修旁路设置。   UPS蓄电池每台宜按1组配置,容量不足时可并联,并联组数不能超过4组,每组蓄电池应有独立的熔断器保护。   10.6.7直流设备参考配置   a)整流设备参考配置   高频开关整流器的总容量应满足通信负荷功率和蓄电池组的充电用功率。整流模块的数量应采用冗余配置方式,当主用模块数小于或等于10个时,备用一个;当主用模块数大于10个时,每10个备用一个。   b)蓄电池组参考配置   ——每个系统蓄电池宜分两组或多组配置,最多不应超过4组;   ——蓄电池的容量根据局站类型和市电引入类别按YD/T 5040要求配置;   ——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容量、不同时期(出厂日期相差1年以上的认为是不同时期)的蓄电池严禁串、并联使用。   c)直流-直流变换器设备的参考配置   同型号、同容量的变换器可多台并联使用,主用变换器的总容量应按最大负荷电流确定。变换器的数量应采用N+1热备用的冗余配置方式。   11接地与防雷   11.1通信局(站)必须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通信局(站)的联合接地方式使局(站)各建筑物的基础接地体和其他接地体相互连通形成一个公用地网,包括埋在大地中的专设接地体、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的电缆屏蔽层、接地体相连的设备外壳或裸露金属部分、建筑物钢筋、上下水管及构架在内的复杂系统。接地体、接地引入线、不同等级的接地汇集线(MET,FEB,LEB)以及接地线等四部分组成通信局(站)接地连接系统,接地汇集线、接地线以逐层星状-网状混合型方式相连,各等电位连接网络均与共用接地系统有直通大地的可靠连接。每个通信子系统等电位连接网络,不宜再设单独的接地引下线接至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小型局(站)除外),而宜将各个等电位连接网络用接地线引至本楼层FEB。局(站)内接地连接系统、各类设备的接地以及建筑防雷接地共同使用的公用地网联合接地方式如图9所示。   11.2接地与防雷原则   11.2.1接地线   接地线截面积,应根据可能通过的最大电流负荷电流确定,不准使用裸导线布放。一般宜选用导线截面可按照表5执行。最小接地线导线截面一般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导线。   a)接地线两端的连接点应确保电气接触良好,并应作防腐处理;   b)严禁在接地线中、交流中性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11.2.2出、入局(站)交流电力线的接地与防雷   a)出、入局(站)交流电力线路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且埋设于地下入局,其金属护套两端应就近接地,缆内的芯线,应加装相应等级的限压型SPD。   b)电力变压器的高、低压侧的相线应分别对地加装避雷器(高压避雷器应满足局(站)环境的使用条件),其接地端与变压器机壳地以及低压侧中性点地汇集后就近接地。   11.2.3局内设备的接地   局内设备的接地见图9。   11.3 SPD的选择   11.3.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应采用限压型SPD。   11.3.2通信局(站)SPD的设置,应采用多级保护逐级限压的原则。   11.3.3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注意对各保护区SPD的合理设置,其残压应小于该保护区内被保护设备的耐压值,以达到逐级保护通信设备的目的。   12监控   12.1概述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和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提高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稳定、可靠、安全供电和集中维护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监控系统的目标是对监控范围内的电源系统、空调系统和系统内的各个设备及机房环境进行遥信、遥测、遥控,实时监视系统和设备运行状态,记录和处理监控数据,及时检测故障并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实现电源、空调的集中维护和优化管理,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通信设备的安全性,达到通信局(站)少人或无人值守。   12.2监控系统结构   根据电信发展形势和维护要求,监控系统宜采用逐级汇接的三级网络结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维护管理要求灵活配置网络结构形式。典型的三级网络结构为:端局(站)设置监控单元SU(Supervision Unit),区或若干个端局(站)设置监控站SS(Supervision Station),本地网设置监控中心SC(Supervision Center)。如图10所示:   12.3监控系统组网原则   本地网管中心设置一个监控中心SC,属于本地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本地网具体情况,监控中心SC可下设一个或数个监控站SS;根据各监控站具体情况,监控站SS可下设数个通信局(站)SU;各通信局(站)可根据监控设备和参数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监控模块SM(Supervision Module)。根据监控对象和内容,监控模块SM分为自备式监控模块(智能电源、空调设备等自带的具有监控性能和通信接口的监控模块)和通用型监控模块(监控非智能型电源、空调设备和机房环境参数等所附加的监控模块)两种。通用型监控模块应有数字输入、数字输出、模拟输入、脉冲输入等接口,分别与非智能设备的相应信号连接。   12.4传输   监控模块(SM)与监控单元(SU)之间,宜采用总线和点到点通信方式。物理接口采用RS485/RS422、RS-232C。   监控单元(SU)、监控站(SS)、监控中心(SC)之间的通信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电信管理网。   监控站(SS)与监控中心(SC)间的主用传输路由不宜采用拨号线方式。   12.5监控对象和内容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监控的主要对象为:高压配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UPS、逆变器、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直流–直流变换器、太阳能控制设备、风能设备、空调设备,以及安装这些设备的各机房的防火、防盗、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监控内容主要有:电压、电流、电度、频率、设备运行状态、温湿度等。   12.6监控系统功能指标   12.6.1可靠性   监控系统的采用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系统局部故障时不应影响整个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监控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对数据紊乱、通信干扰等可自动恢复,对通信中断、软硬件故障等应能诊出故障并及时告警;监控系统应具有较强的容错能力,不能因用户误操作等引起程序运行出错;监控系统应具有处理多事件多点同时告警的能力;监控系统硬件的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100000h,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应小于0.5h;整个监控系统的平均失效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20000h。   12.6.2可扩充性   监控系统的软、硬件应采用模块化结构,便于监控系统的扩充、升级。   12.6.3实时性   从告警发生到有人值守监控中心接受到告警信息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0s(拨号通信方式除外)。   12.6.4安全保障   监控系统应具有在前端监控微机上设置禁止远端遥控的功能。   12.6.5测量精度   直流电压应优于0.5%;蓄电池单体电压测量误差应不大于±5mV;其他电量应优于2%;非电量一般应优于5%。   12.6.6电源   监控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2.6.7接地   监控系统应采用局(站)内的接地系统。   12.6.8硬件   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高可靠性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系统硬件应能适应安装现场温度、湿度、海拔、干扰等要求,应有可靠的抗雷击和过电压保护装置;监测机房环境等使用的烟雾、防盗传感器等应经过公安消防部门认可。   12.6.9软件   计算机系统所采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通信协议和程序设计语言等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系统,且便于纳入本地网管系统,系统软件应有合法使用证明;监控软件应包含以下功能模块:安全管理;配置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监控点管理);通信管理;设备监控;告警管理;性能管理;数据管理;打印;帮助等。   13电源设备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3.1通信电源系统内开关电源设备、UPS设备、蓄电池、发电机组、燃气轮发电机组、交流配电屏、直流配电屏、防雷器件等具有行业技术标准的参照其技术要求。   13.2高低压配电、变压器的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   14环境要求   14.1机房温、湿度要求   保证设备正常工作的机房温、湿度要求见表6。   14.2机房防尘要求   机房内应无爆炸、导电、电磁的尘埃,无腐蚀金属、破坏绝缘的气体。   14.3噪声要求   发电机组产生的噪声在城市区域内的最大影响,应不超过GB 12348的规定值,噪声的测量方法符合GB 12349的规定。   14.4防灾害要求   14.4.1防火要求   电源系统机房防火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5中的相关规定。   重要通信局(站)和无人值守的电源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检测和告警装置,并配备与通信机房相适应的灭火装置。   机房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4.4.2防水要求   电源机房应采取防水灾措施。   14.4.3抗震要求   电源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14.5其他要求   对变电站和其他电源机房,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机房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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