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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用塑料安全认证规则(CQC11‐363231‐200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04:26:4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66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线电缆用塑料的CQC标志安全认证。   2认证模式   电线电缆用塑料的安全认证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依据标准、用途(绝缘、护套)划分电线电缆用塑料认证单元(详见表1);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电线电缆用塑料产品描述(CQC11-363231.01-2009)。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样品要求   CQC按认证单元从申请认证的产品中选取代表性样品,申请人把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样品要求及数量见表1。   4.1.2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GB/T 8815-2008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GB 15065-1994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   JB/T 10260-2001架空绝缘电缆用黑色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JB/T 10436-2004电线电缆用可交联阻燃聚烯烃料   JB/T 10437-2004电线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YD/T 760-1995市内通信电缆用聚烯烃绝缘料   4.2.2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4.2.1相应标准中的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   4.2.3试验方法   按照4.2.1相应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试验费用算起。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中相应标准的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部分项目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以主动终止申请。   4.2.6型式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见CQC11-363231.01-2009《电线电缆用塑料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CQC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电线电缆用塑料类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2)认证产品的性能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若有多个认证单元,则每个认证单元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应采取现场指定试验。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指定试验,附   件2《电线电缆用塑料类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的逐批确认检验项目作为指定试验项目。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2。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   6.2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型式试验时限见4.2.4,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重新提交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一般同时,也可分别进行。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2)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由CQC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按照附件1《电线电缆用塑料类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检验   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试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制造商都要抽样。试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第4章。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验。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若抽样,每个单元每年应抽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型号的样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kg。每3年中所抽取的样品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样品,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CQC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综合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不合格时,按照9.3规定执行。   8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评审申请,按新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复评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2。复审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CQC提出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允许变更。如果需要送样品进行检测或需要进行工厂检查,则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合格后方能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扩展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第4章的要求确定样品,供核查或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认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获证产品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可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标志加施方式申请备案来使用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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