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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难产 第二十五条修订是否该暂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8 20:01:1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25

昨天,今天,接踵而至的两条与电力有关的消息吸引了观茶君和小伙伴们的注意: 先是昨天,很多媒体纷纷转载了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一条消息:《电力法(修订)》已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审查工作。 接着是今天,有媒体又发布消息说,原定7月底发布的五大电改配套文件爽约,可能要再征求一轮意见。 说实话,看到这两则消息,观茶君的心里那是相当地平静:现在都8月份了,配套文件爽约已是板上钉钉;而《电力法》修订也早已不是什么新话题,据说在本轮修订之前光是正式的修订稿就出过8个了——虽然修改内容肯定不同,但结果却是一样,均未遂。屡改屡败,屡败屡改,《电力法》的修订史恐怕够司马迁写上一阵子了。 《电力法》不需要修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当时电力行业政企不分的基本特点,在很多方面沿袭了计划经济的特色,早就已经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而且,作为律师,观茶君还有一个更现实的体会:在审判实践中,《电力法》的规定基本上都不会被采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力法》已经成了一具木乃伊… 但,《电力法》的修改却是如此之难!! 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我国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电力体制、甚至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能源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一直确定不下来就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的电力体制改革仍是争论不休,即使有9号文撑腰也挡不住电改配套文件难产。在这种情况下,《电力法》修订能顺利吗?又会拖到猴年马月呢? 可是,如果不尽快修订完成,那电力体制改革怎么推进呢?难不成,要“违法改革”?比如,广受关注的售电公司牌照及经营范围问题,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如果这一法律条文不改,那售电公司就不可能获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也就只能望牌兴叹;要么,就只能违法售电,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显然违反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观茶君以为似这等公然破坏法治的事万万不可为! 如何解决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与法律修订难产之间的矛盾? 观茶君的建议是,可以采用暂停个别法律条款的执行或暂停行政审批的做法。确切地说,就是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暂停《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执行;或者,授权国务院对该项行政审批做出调整。 观茶君以为,暂停该条款的执行完全符合电改9号文的精神,且该做法有先例可循。比如为了解决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法律瓶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做出了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暂停了三资企业法个别条款在上海自贸区的执行。观茶君以为,该做法创造性地解决了改革的紧迫性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使改革不再违法,体现了操盘者的高超智慧。 这么好的经验当然要学!《电力法》的修订完全可以照方抓药:先暂停个别条款的执行,然后,再进行全面修订。 看看眼下《电力法》这不紧不慢的修订节奏真是让人捉急啊!在此,观茶君想拉着小伙伴一起郑重呼吁: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决定,暂停《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执行;或者,授权国务院对该项行政审批做出调整,为电力体制改革扫清法律障碍。 同时,如果有其他影响电力体制改革的法律障碍,也应按照该原则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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