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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效率≥22.3%!贵州省风、光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5-12-03 1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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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3日关于组件效率≥22.3%!贵州省风、光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最新消息:12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推动绿电直连、虚

12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推动绿电直连、虚拟电厂等试点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应高效利用资源,采用先进开发技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风电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开发年平均风速在每秒6米及以上的风能资源,应采用单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鼓励运行15年及以上的单机容量2兆瓦及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更新替代。光伏发电项目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22.3%,应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填埋场、采矿沉陷区、矿渣堆场、矸石山等低效土地,探索林光互补、农光互补、茶光互补等光伏发电模式,鼓励运行8年及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设备更新替代。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及电网消纳能力,对全省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申报要求,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组织申报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分散式风电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单机容量不超过1兆瓦且总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利用边坡等分散土地建设的小型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需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风电项目核准后1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24个月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1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18个月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最多申请一次开工延期。风电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光伏发电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风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大于核准规模部分不得超过单台最大风机容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大于备案规模部分不得超过单台最大逆变器容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可以小于核准(备案)规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等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清理并将项目移出年度建设计划。

详情见下: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开发建设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光伏发电分为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执行《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安全高效、环境保护、市场主导等原则,根据资源、土地、电网、成本等条件,统筹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指导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建设;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6兆瓦及以下分散式风电项目管理。

第五条  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推动绿电直连、虚拟电厂等试点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六条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应高效利用资源,采用先进开发技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风电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开发年平均风速在每秒6米及以上的风能资源,应采用单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鼓励运行15年及以上的单机容量2兆瓦及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更新替代。光伏发电项目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22.3%,应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填埋场、采矿沉陷区、矿渣堆场、矸石山等低效土地,探索林光互补、农光互补、茶光互补等光伏发电模式,鼓励运行8年及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设备更新替代。

第二章  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及电力规划,结合非化石能源消费目标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资源条件,负责制定全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省级规划衔接。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科学合理调整规划内容。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及电网消纳能力,对全省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申报要求,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组织申报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分散式风电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单机容量不超过1兆瓦且总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利用边坡等分散土地建设的小型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需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投资主体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县级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不涉及禁止性因素意见,用地范围、投资主体有关资信、资源评估、项目经济性测算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核准(备案)

第十条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办理核准。

单机容量不超过1兆瓦且总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跨市县的由省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办理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办理备案。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利用边坡等分散土地建设的小型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县的交能融合小型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地址确须变更的,投资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需要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需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原则上风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最多申请一次核准、备案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风电项目核准后1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24个月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1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18个月内全容量并网发电。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最多申请一次开工延期。风电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光伏发电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风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大于核准规模部分不得超过单台最大风机容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大于备案规模部分不得超过单台最大逆变器容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可以小于核准(备案)规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等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清理并将项目移出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按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后,及时办理开工手续,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核准(备案)和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项目建成后,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建设规模进行确认,项目投资主体及电网企业进行配合。

第十七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应及时纳入电力规划并组织实施。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与电源项目同步投产。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应依法依规做好电力质监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保、水保、用地、用林用草等开工手续。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设计、施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减少开挖,加强生态保护。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防止边坡土石方倾倒。风电项目采用混塔工艺的设计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光伏项目支架基础要采用对地表扰动较小的施工工艺。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单位依法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各项工作,主动将在建项目按要求入库监管,及时落实“六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应按照项目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开工后,投资主体应于每月6日之前将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及发电情况等基本信息按要求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项目投资主体须根据国家“建档立卡”等要求,做好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项目相关信息填报。

第二十一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风电、光伏发电装备制造企业研发适合我省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先进装备。鼓励项目投资主体结合实际支持我省风电、光伏发电装备制造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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