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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持续强化污染物源头防控
3月25日讯为健全完善全省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强化污染物源头防控,深入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
《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分类分级细化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监督监测、执法巡查及规范化建设等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入河排污口责任划分、审批登记和监测监管“三个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体系。《管理办法》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治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体系。在排口分类的基础上,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在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细化优化,构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登记体系。
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将入河排污口分成重点、简化、一般监管排口三级,明确日常监测监管频次以及规范化、智能化监管系统建设标准,构建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监测监管体系。
继续加强排查整治。《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面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问题排污口清单,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实施分类分批整治。
严格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河长日常巡河工作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对入河排污口开展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求确定分类分级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既确保及时精准发现违法排污等问题,又大幅减轻基层负担。
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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