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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04—244—200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6 20:07:0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5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山西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优良和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建立节能工程评价标准,确保节能工程质量优良和节能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优良和节能效果的评价。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山西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4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节能工程   根据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节能建筑围护结构绝热(保温)工程,以及采暖供热系统、空调和照明等采用节能措施的工程。   2.0.2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   为确保施工过程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所需要的控制准则和方法,使每个过程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过程标准,以达到每个过程期望的结果或为实现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持续改进实施必要措施的文件、物质及环境。   2.0.3检测   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和重要尺寸偏差项目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和重要尺寸偏差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和满足规定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2.0.4观感质量   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出评价。   2.0.5权重值   在质量评价过程中,为了能将有关检查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按各项目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重要程度,分别对各项目规定的所占比例分值。   2.0.6建筑物体形系数(S)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7围护结构   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顶、地板、地面和门窗等,分内、外围护结构两类。   2.0.8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总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比值。   2.0.9热桥   不同材料组成的围护结构中,在室内外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较密集的部位。   2.0.10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两侧的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K)。   2.0.1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K)。   2.0.1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   2.0.13采暖供热系统   由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0.14水力平衡度(HB)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或用户)人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2.015供热系统补水率(Rmu)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补水量与设计循环水量之比。   2.0.16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m,t)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人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人总热量的比值。   2.0.17采暖耗煤量指标(qc)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标准煤量,单位为kg/㎡。   2.0.18照明功率密度(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W/㎡。   3基本规定   3.1评价基础   3.1.1山西省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是采用合理建筑节能设计,增强建筑围护结构绝热(保温)性能,通过提高采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运行效率等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实施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的采暖能耗基础上节能50%或者65%。   3.1.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推行科学管理,注重科技进步,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及节能效果。   3.1.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的重点应突出原材料合格控制,过程质量合格控制和节能效果的测试控制;突出质量的匀质性、节能效果的可靠性和建筑效果的完善性。   3.1.4建筑节能实行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未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3.1.5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应在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居住建筑节能技术规程》DBJ04-239-2005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2评价机构   3.2.1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机构应是具有承担民事能力的法人组织,可以是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3.2.2评价机构应正确掌握评价标准,其专业配套,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评价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3.2.3节能工程评价人员应是经过培训,熟悉本标准,具有丰富的节能工程实践经验,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3.2.4评价应采取回避制度,评价人员不得参加本人或本单位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评价工作。   3.3评价程序   3.3.1居住建筑竣工后必须按本标准进行节能效果评价。   3.3.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应在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节能目标、工程质量目标、采用工程建设标准、评价机构以及合同双方责任分工、奖罚规定等事宜。   3.3.3居住建筑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填写附录A《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备案表》,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3.4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之前,应按本标准自行进行施工质量评价,并做出评价记录。   3.3.5评价机构应组成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出具评价报告。   3.3.6节能效果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备案表》和评价机构出具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报告》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评定书》(见附录B)及标识。   4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4.1.2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按照节能工程特点分为墙体、门窗、屋面、楼地面和采暖供热系统五个工程部位。   每个工程部位按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工程量大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值,权重值分配按表4.1.2执行。   4.1.4每项评价内容中包含若干个具体的检查项目,对每个检查项目按其重要性给出标准分值(见各检查评分表);每个检查项目判定结果分为A、B、C三级,其中A为100%的标准分值;B为85%的标准分值;C为70%的标准分值。   4.1.5节能工程质量优良评价权重值分为二级。用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后,将所得分值换算为表4.1.3分值,再按规定换算成表4.1.2的权重值。   4.2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   4.2.1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评价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居住建筑节能技术规程》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4.2.2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管理及责任制度健全,能落实的为A;质量管理及责任制度健全,能基本落实的为B;有主要质量管理及责任制度,能基本落实的为C。   2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配置。工程所需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齐全、主要工序有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为A;工程所需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齐全、1/2主要工序有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为B;主要项目有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工序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达到1/4不足1/2为C。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齐全、可操作性好、针对性强,并认真落实的为A;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齐全,可操作性、针对性较好,并基本落实的为B;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过审批,落实一般的为C。   4质量目标及措施明确、切合实际、措施有效性好,实施好的为A;实施较好的为B;实施一般的为C。   4.2.3检查方法:检查有关制度、措施资料,抽查其实施情况,综合进行判定。   4.2.4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得分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项目按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的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计算实得分。   2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分应按表4.2.4计算。   4.3检测评价   4.3.1墙体检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检测项目: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2)墙体保温层厚度。   3)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与EPS板、XPS板、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的拉伸粘结强度,界面砂浆与硬泡聚氨酯的拉伸粘结强度,粘结石膏的剪切粘结强度、粉刷石膏的抗折强度。   4)EPS板、XPS板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保温系统粘结强度。   5)外墙保温系统的抗冲击性能。   6)单个锚栓(固定件)的拉拔力。   2墙体检测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   1)检查方法:现场检测或检查检测报告。   允许偏差项目在各有关同类检验批、分项工程中,随机抽取l0个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统计计算;不足10个的全部进行分析计算。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测。   2)检查标准: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A;按有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C。   保温层厚度各测点的实测允许偏差都达到规范规定值,且有80%及其以上测点的平均实测值小于等于规范规定值的0.8倍的为A;检查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值,且有50%及其以上,但不足80%的测点平均实测值小于等于规范规定值的0.8倍的为B;检查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的为C。   3墙体检测评价得分计算:   l)各检测项目按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的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再计算实得分。   2)墙体检测评分应按表4.3.1计算。   4.3.2门窗检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检测项目:   1)外窗(含阳台门)气密性能(包括门窗边缝及组合窗拼缝处)。   2)外窗(含阳台门)的传热系数。   2门窗检测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   1)检查方法:检查有关检测报告。   2)检查标准: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A;按有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C。   3门窗检测评价得分计算:   1)各检测项目按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的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再计算实得分。   2)门窗检测评分应按表4.3.2计算。   4.3.3屋面/楼地面检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楼地面检测项目:   1)屋顶传热系数。   2)楼地面传热系数(设计要求时)。   3)保温层的厚度。   4)基层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   5)抹面胶浆、界面砂浆与EPS板、X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   6)粘结石膏的剪切粘结强度、粉刷石膏的抗折强度。   7)EPS板、XPS板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   8)单个锚栓(固定件)的拉拔力。   2屋面楼地面检测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   1)检查方法:现场检测或检查检测报告。   允许偏差项目在各有关同类检验批、分项工程中,随机抽取10个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统计计算;不足10个的全部进行分析计算。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测。   2)检查标准: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A;按有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C。   保温层厚度各测点的实测允许偏差都达到规范规定值,且有80%及其以上测点的平均实测值小于等于规范规定值的0.8倍的为A;检查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值,且有50%及其以上,不足80%的测点平均实测值小于等于规范规定值的0.8倍的为B,检查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的为C。   3屋面楼地面检测评价得分计算:   1)各检测项目按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的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计算实得分。   2)屋面/楼地面检测评分应按表4.3.3计算。   3)表4.3.3是屋面和楼地面检测共用评分表,在用于屋面或楼地面检测评分时,可把表名中另外一项用横线勾掉。计算项目评分时,应采用被评价工程部位的检测权重值。   4)未发生心检查项目不判定结果,不计实得分,其应得分也不汇总人内。   4.3.4采暖供热系统检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供热系统检测项目:   1)管道及设备绝热(保温)层的密度(干密度)、导热系数、使用温度、压缩性能。   2)采暖供热管道及设备保温层厚度。   2采暖供热系统检测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   1)检查方法:现场检测或检查检测报告。   允许偏差项目在各有关同类检验批、分项工程中,随机抽取10个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统计计算;不足10个的全部进行分析计算。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测。   2)检查标准:材料检测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人按有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规定的为C。   管道和设备保温层厚度各测点的实测允许偏差都达到规范规定值,且有80%及其以上测点的平均实测值小于等于规范规定值的0.8倍的为A;检查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值,且有50%及其以上,不足80%的测点平均实测值小于等于规范规定值的0.8倍的为B,检查项目各测点实测值均达到规范规定的为C。   3采暖供热系统检测评价得分计算:   1)各检测项目按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计算实得分。   2)采暖供热系统检测评分应按表4.3.4计算。   4.4质量记录评价   4.4.1工程各部位质量记录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绝热(保温)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验收资料:   1)EPS板、XPS板、EPS钢丝网架板、聚苯颗粒、胶粉料、耐(中)碱玻纤网布、胶粘剂、锚栓、现喷硬泡聚氨酯、界面剂、粘结石膏和粉刷石膏、岩棉、金属固定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2)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及各保温系统的技术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3)门窗出厂合格证,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及保温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4)采暖供热管道、散热器、管道保温层、热计量表、水力平衡阀、循环水泵等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保温系统各构造层施工记录。   2)变形缝、装饰缝、门窗洞口、外墙出沿,屋面泛水、天沟、以及管道支架等细部和保温层收头、加强层、热桥部位施工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1)有关材料的复试报告。   2)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粉刷石膏的配合比及施工检验报告。   3)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配合比及施工检验报告。   4)各保温系统的有关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核检资料。   4.4.2工程各部位质量记录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方法:检查资料的数量及内容。   2检查标准:绝热(保温)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合格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资料等资料完整、数据齐全并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真实、有效、内容填写正确,分类整理规范,审签手续完备的为A;资料完整、数据齐全并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真实、有效、整理基本规范,审签手续基本完备的为B;资料基本完整并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真实、有效,内容审签手续基本完备的为C。   4.4.3工程各部位质量记录评价得分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查项目按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计算实得分。   2工程各部位质量记录评分应按表4.4.3计算。   3表4.4.3适用于工程各部位的质量记录通用评分表,评价评分时,应在表名的横线上填写被评价的工程部位名称。该工程部位的质量记录权重值按表4.1.3选用。   4未发生的检查项目不判定结果,也不计实得分,其应得分也不汇总人内。   4.5观感质量评价   4.5.1工程各部位观感质量评价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保温层粘贴、铺设、喷抹、现浇后的厚度、接缝、密实、平整观感质量;   2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粘结石膏、粉刷石膏、找平浆料涂抹质量;   3耐(中)碱玻纤网布应压贴密实、不得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的质量;   4变形缝、装饰缝、门窗护角、墙面线角、屋面泛水、地面转角、保温层收头处等细部处理质量;   5锚栓、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的防锈处理及安装质量;   6门窗安装质量;   7采暖管道、支架、散热器、阀门及管道保温层、防护层安装质量。   4.5.2工程各部位观感质量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辅以必要的量测,和检查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并进行分析计算。   2检查标准: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点按好、一般、差给出评价。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好”的达到90%及其以上,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为A;当检查项目检查点“好”的达到70%及其以上但不足90%,其余的检查点达到“一般”的为B;当检查项目检查点“好”的达到30%及其以上但不足70%,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为C。   4.5.3工程各部位观感质量评价得分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检查项目的重要程度设置应得分,按完成的好坏程度给出判定结果,计算实得分。   2工程各部位观感质量评分应按表4.5.3计算。   3表4.5.3适用于工程各部位的观感质量通用评分表,评价评分时,应在表名的横线上填写被评价的工程部位名称。该工程部位的观感质量权重值按表4.1.3选用。   4未发生的检查项目不判定结果,也不计实得分,其应得分也不汇总入内。   4.6施工质量优良评价   4.6.1评价为优良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总得分应等于或大于85分,且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4.6.2评价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到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抽查,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   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和超高层应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现场抽查以目测检查为主,辅以相应的量测。也可参与或旁观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检测、验收等活动。同时对质量记录进行抽查。   现场抽查应做好记录,对抽查到项目的质量状况进行详细记载。现场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   4.6.3评价人员应按本标准第4.1至4.5节的评价表格和评价内容逐项检查。结合施工现场的抽查记录,根据监理人员验收通过的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对相应表格的各项评定内容给出评分。   4.6.4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优良评价。   1使用国家、山西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2地下工程渗漏超过有关规定、屋面防水出现渗漏、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的结构裂缝。   3存在加固补强工程以及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四级及其以上)。   4节能效果评价未达到当地节能标准的。   4.6.5获得部、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采用节能先进技术(如保证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耐久性有显著成效的)的节能工程可按特色工程适当加分0.5一2分。   4.6.6节能工程质量优良评价的内容包括质量评价得分、特色工程评价加分和否决项目。   4.6.7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总得分应按表4.6.7计算: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评分=D+E+F+G+H+J   式中D——墙体权重值实得分;   E——门窗权重值实得分;   F——屋面权重值实得分;   G——楼地面权重值实得分;   H——采暖供热系统权重值实得分;   J——特色工程加分。   5节能效果评价标准   5.1一般规定   5.1.1居住建筑的节能效果评价是以单位工程或者具有独立供热系统的住宅小区为对象。   5.1.2居住建筑的节能效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图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有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节能效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我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DBJ04-245-2006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1.3申请节能效果评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居住建筑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2节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者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报告。   3节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5.1.4节能效果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节能效果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单位工程竣工和采暖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   2住宅小区建筑物节能效果的检测应以同一类采暖居住建筑物中的代表性建筑物为对象。   3住宅小区采暖耗煤量指标的检测应以整个供热系统(含锅炉、管网和热用户)为对象。   4水力平衡度、补水率和管网输送效率的检测均应以独立的供热系统为对象。   5建筑物采暖耗热量指标检测的受检面积不应小于一个热力人口所对应的采暖建筑面积。   6由于检测条件限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可以通过实测居住建筑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权衡判断计算得出;但有条件或有争议时应进行实际检测。   7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的检测部位应为有山墙和无山墙的首层、顶层和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   8每一种保温系统应至少选择一处有代表性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   9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依实际情况确定,但在同一类采暖居住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位不应少于一处。   5.2评价内容   5.2.1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2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   检查方法:审阅节能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测。   5.2.2居住建筑单位工程和住宅小区的节能效果评价,应包括建筑热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综合节能要求等五个分项;满分为100分,各项分值分配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建筑热工设计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朝向,楼距;   2建筑物体形系数;   3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采暖设计;   4△窗墙面积比;   5△外窗遮阳;   6再生能源利用。   检查方法:审阅设计、施工资料、节能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5.2.4建筑围护结构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   2△外墙、外窗和屋顶的传热系数。   检查方法:审阅设计、施工资料、节能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测。   5.2.5采暖空调系统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室温调节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2采暖系统采取水力平衡措施,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元件(仅用于住宅小区);   3供热系统补水率(仅用于住宅小区);   4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仅用于住宅小区);   5空调器的选用;   6空调器的位置。   检查方法:审阅设计、施工资料、节能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5.2.6照明系统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照明方式合理;   2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   3设置节能型控制开关;   4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满足标准要求。   检查方法:审阅设计、施工资料、节能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5.2.7综合节能要求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小区采暖耗煤量指标。   检查方法:审阅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权衡判断计算值或检测报告;审阅小区耗煤量指标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测。   注:当本节中建筑热工设计和建筑围护结构中带有△号的子项节能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就必须进行综合节能要求的检查和评价。二者分值相同,仅取其中之一。   5.3评价标准   5.3.1采暖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冬季采暖居住建筑室内平均温度应大于或等于18℃。且居住性房间室内温度的逐时值最低不应低于16℃,最高不应高于24℃。夏季利用空调降温时,居住性房间室内温度不应高于29℃,不应低于25℃。   2在室内计算温度条件下,建筑物居住性房间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计算温度所对应的空气露点温度(见表5.3.1)。   3夏季最热月,晴天少云,在房间自然通风条件下,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温度应   小于或等于被测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   5.3.2建筑热工设计各检查项目评价检查标准和评分应符合表5.3.2规定。   5.3.3建筑围护结构各检查项目评价检查标准和评分应符合表5.3.3规定。   5.3.4采暖空调系统各检查项目的评价检查标准和评分应符合表5.3.4规定。   5.3.5照明系统各检查项目的评价检查标准和评分应符合表5.3.5规定。   5.3.6综合节能要求的评价检查标准和评分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5.3.7如果评价内容中含有△号的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评分表中的定性定量指标,则节能指标   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分表中含有*号子项全部达到,则达到节能50%的标准。   2评分表中含有●号的子项全部达到,则达到65%的标准。   5.3.8如果评价内容中含有△号的检查项目不能全部达到评分表中的定性定量指标,则节能指标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节能要求评分表中含有*号的子项全部达到,则达到节能50%的标准。   2综合节能要求评分表中含有●号的子项全部达到,则达到节能65%的标准。   5.4.1评分方法   5.4.1使用本标准评分表时,评价内容中每一个检查项目应按定性定量指标的评分结果,在不分档打分的子项,只有得分和不得分两种选择。使用评定指标时,在同一个子项中包含多项要求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得分。在分档打分的子项,为防止同一子项重复得分,较低档的分值用括号()表示。   5.4.2采暖空调系统检查评分时,如不存在空调系统,则应按其他检查项目的得分率计算得分。   5.4.3单位工程节能效果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的评分由建筑热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四个分项得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2如果5.2节中建筑热工设计和围护结构中带有厶号的子项节能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就必须进行综合节能要求的检查和评价。评分由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建筑热工设计中没有△号的子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四个分项得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5.4.4住宅小区节能效果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评分应以同一类采暖居住建筑中的代表性建筑物为对象进行评价。代表性建筑物的采暖建筑面积抽检数量为同一类采暖居住建筑的10%及其以上,且不得少于3栋,计算各栋总得分的平均值。   2代表性建筑物的节能效果评分应符合本标准5~43条的规定。   3住宅小区节能效果评分时,所抽检的代表性建筑物的建筑热工设计和建筑围护结构中带有△号的子项节能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就必须进行综合节能要求的检查和评价。代表性建筑物的评分由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建筑热工设计中没有厶号的子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四个分项得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4住宅小区的节能效果评分也可以由小区采暖耗煤量指标,建筑热工设计中没有厶号的子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四个分项得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5.5节能效果评价   5.5.1节能效果评价按照评价总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节能效果显著;B级7能65%及其以上;C级节能50%及其以上。D级为节能效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   5.5.2节能效果评为A级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的检测符合本标准5.3.1条的要求。   2评分表中含有o号的子项全部得分,总得分等于或高于60分。   5.5.3节能效果评为B级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的检测符合本标准5.3.1条的要求。   2评分表中含有·号的子项全部得分,总得分等于或高于45分。   5.5.4节能效果评为C级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的检测符合本标准5.3.1条的要求。   2评分表中含有*号的子项全部得分,总得分等于或高于35分。   5.5.5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D级工程   1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的检测满足不了本标准5.3.1条的要求。   2有一项或多项含有*号的子项不得分。   3总得分低于35分。   5.5.6A级工程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划分为1A级、2A级、PA级。各等级评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1A级工程的总得分等于或高于60分但低于72分。   22A级工程的总得分等于或高于72分但低于85分。   33A级工程的总得分等于或高于85分。   6节能工程评价   6.1节能工程综合评价   6.1.1节能工程评价应综合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和节能效果评价两部分内容进行。   6.1.2节能工程评价分五个等级,各等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级: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优良,节能效果评价为3A级。   ☆☆☆☆级: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优良,节能效果评价为2A级。   ☆☆☆级: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为优良,节能效果评价为1A级。   ☆☆级: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节能效果评价为B级。   ☆级: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节能效果评价为C级。   6.2节能工程评价报告   6.2.1节能工程评价应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编写。   6.2.2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节能工程概况;   2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   3节能工程评价情况;   4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情况;   5节能效果检测结果;   6节能效果评价情况;   7节能工程评价结论;   8附件。   6.2.3节能工程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节能工程概况中应说明工程节能构造设计、主要保温系统、施工工艺及工程特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工程的评价目标。   2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主要介绍参建各单位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意见和自行评价情况并附评价文件。   3节能工程评价情况应说明委托评价机构、评价方案及组织、人员和评价措施情况和评价工作过程。   4施工质量评价情况应介绍评价评分和评价否决项目的审查情况。   5介绍节能效果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   6介绍节能效果评价评分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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