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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求偿,为何有的获准有的被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3 12:02:3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26


“中国镉米第一案”近日一审宣判,湖南省衡东县法院驳回了原告汤冬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其败诉。而同在该法院立案受理的“血铅案”,则判决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仅在两位原告的部分诉求范围内,赔偿2.6万余元,驳回了其他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危害人体健康的环境侵权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受害者走上诉讼道路的也越来越多。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湖南衡东,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何“镉米案”原告被判败诉?“血铅案”同案原告的赔偿请求有不同结果?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镉米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汤冬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身存在损害结果,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其所称的“损害”具有关联性。被告却提供了湖南省环保局2009年的环评批复、湖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钒铁项目的评估意见等9项材料,证明其排污行为已获得依法审批,且所排污染物中并不涉重金属镉、铅。“败诉是意料之中的。”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胡少波也表示,他们所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确不符合法律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败诉因为证据不足,而环境污染案件中,最困难的就是取证。如果环保部门不去主动取证,老百姓又没有检测手段,根本无法完成对此类环境污染案证据的收集。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颜运秋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排污行为没有导致被损害结果发生,就应当被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相比之下,“血铅案”中的两名原告似乎要幸运些。据判决书显示,原告所提供的环境评估报告、化验报告单及部分媒体曝光资料等证据被衡东县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支持了两名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但同时驳回了其他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仅对达到中度及以上铅中毒的原告进行赔偿,而对其他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未明确支持。这部分的解释理由有些勉强。”王灿发强调,法院在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并没有明显瑕疵,但是这种赔偿认定标准存在问题。

颜运秋也认为,法院调查时倾向于保护受害人,但是判决结果却有些“扭捏”,这反而没有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此外,本案的判决只关注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没有充分反映对环境的保护,也是个遗憾。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日本熊本县曾发生水俣病。在此诉讼案中,只要被认定为是水俣病的受害者,排污企业都应按受损害程度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补偿,政府则为他们提供终生治疗补偿。对此,王灿发表示同意:“既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达到残疾程度的解释并不合理。”

同时,王灿发认为,仅仅给予补偿是远远不够的。“谁来鉴定是否构成损害?损害程度如何?后续治疗和恢复的费用如何计算?”他认为,国家没有专门的认定机构,也没有认定标准,赔偿起来就会有一定困难。不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应当尽快建立一套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制度。

实际上,不仅仅是人身损害,排污企业对周边环境的损害程度同样需要权威认定。“镉米案”中,用以证明被侵权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仅为部分农作物受损照片。代理律师胡少波也对媒体坦言,通过照片计算损失有点牵强。

针对环境侵权案维权现状,王灿发和颜运秋均认为,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因为环境污染损害是慢性的,需要国家标准和鉴定机构;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对排污行为及时取证。

而对于两起案件的结果,颜运秋则表示,环境诉讼更多的是一种公益性诉讼,应当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公益诉讼打赢了,私益诉讼也就有了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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