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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牌照:或许只是一场空欢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1 12:07:3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16


最近,大家都在讨论成立售电公司后要取得“售电牌照”才能开展售电业务之事,根据深度能源观察获得的准确信息,“售电牌照”其实是子虚乌有之物。

理由如下:

先看目前成立售电公司需要四个方面条件:

第一,首先进行工商注册,成立独立法人。

第二,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至1亿,售电规模将被控制在6-30亿千瓦时左右;注册资本金达到1-2亿元,售电量规模可以达到30-60亿千瓦时;注册资本金超过2亿元,售电量规模不受限制。

第三,售电公司需要固定工作场所,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四,有配电网的公司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五,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售电公司目录。

再看开展售电业务的程序要求:

发电企业,社会资本,分布式能源运营商,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节能服务公司被鼓励成立售电公司。

也就是说,涉及到售电侧放开的,只有工商执照和供电营业许可证两个东西,如果一家企业没有经营配电网,只是注册成立售电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进入省政府售电公司目录,即可开展售电业务。没有颁发“售电牌照”的机构,也没有这样一张牌照。

执照必须有,但证不一定要有

事实上,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换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

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去年4月份,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去哪儿申领?

也就是说,供电营业许可证要去国家能源局派驻在各省的能源监管办申领。

而想经营配电网的企业在寻找增量区域配电网时,这个区域的划定要找当地供电公司达成划分协议。

同时,《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中“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这次改革中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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