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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售电市场争夺:电网企业该如何操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7 12:08:1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0


导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网运分开”,对于电力行业来说,“网”自然指的是电网。电网由于其物理特性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但目前由电网来承担的电力销售环节,其实并不属于必须自然垄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改革电网的一个突破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网运分开”,对于电力行业来说,“网”自然指的是电网。电网由于其物理特性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但目前由电网来承担的电力销售环节,其实并不属于必须自然垄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改革电网的一个突破点。

个人认为,售电侧改革可以考虑引入民间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的省市级受托公司直至发展成为国家级受托公司,初期受供电公司委托从事10KV以下业务,条件成熟时候可逐步涉足110千伏以下配电维护及售电业务,而国网和南网逐步退出110KV中低压配电维护及售电业务,专注于110千伏乃至特高压以上电网骨干架构的建设,逐步退出售电侧。在具体实施中,可从最基本的低压台区业务受托开始,逐步扩展到10千伏承包经营乃至更高级别的直接售电业务,不宜操之过急。

当前大力推广实施的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将供电所有关业务,委托低压业务于受托公司,转变供电所管理模式,是供电公司业务组织方式的有益探索,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本文就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前景谈几点想法。

受托公司的角色定位

为适应售电业务发展,各省地市政府及供电公司层面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适应发展的原则,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实际,成立地市受托公司,以代抄代维、承包甚至趸售等形式,负责10千伏乃至于110KV以下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和地市供电公司是一种乙方和甲方的经济契约关系。

受托公司的产生与当前三集五大改革形势和供电企业的基层现状相适应,低压集抄建设的全覆盖以及电费社会化代收的迅速推进,在客观上为供电企业业务委托提供了可能。

受托公司当前主要负责10千伏以下电费回收及网络运行维护、改造;380伏业扩报装,农村供电监督、用电安全宣传和管理,以及优质服务等。未来的受托公司发展方向应该是吸收民间资本、引进社会人才、完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足低压供电市场,由代收代维逐步过渡到承包、租赁甚至趸售等经营方式,逐步延伸业务由10千伏至35千伏、110千伏,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向售电集团公司的转型。

受托公司的资本构成

为了符合管理需要、最大程度上切合当前实际,受托公司可在地市公司层面组建,各县市在地市受托公司成立并运作后,以各原县市的农电服务公司(比如某地区的三新农电公司)等为基础进行改造,设立受托公司县市分部。

省市级受托公司可以考虑由供电公司、政府、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也可吸收其他地区的受托公司参股,形成股权多元化。比如甲市受托公司A由政府出资相对控股,同时邀请乙市的受托公司B和丙市的受托公司C参股,共同组建甲市的受托公司。同理乙、丙也可以此法组建本地受托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可以考虑逐步吸收社会法人资本,以壮大资本实力。

通过这种受托公司的组建,国网和南网能逐渐将经营的触角从中低压经营地区撤回,释放大批人财物资源,也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低压电网的投入,集中资金建设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同时能有效地吸收社会资本参加低压电网建设和经营。从经济层面讲,大大缓解了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使得国家能用较少的国有或集体资本控制更多的电力资产,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中低压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竞争格局多元化的实现,客观上也拓展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另外地市公司出面组建受托公司,也打破了以往各县市三新公司中农电员工人身地域所属和资产产权所属关系复杂所带来的各种弊端,组建受托公司县市分部后原农电员工不再持有受托公司股份,和该公司只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因股权多元化、层级高、跨地域的特点,避免了原来三新公司和各县市供电公司关联性太强的弊端。并且成立全市范围的受托公司有以下优点:

一是能整合全市范围的原来各农电服务公司全部资源,增强受托公司的整体实力,一定时候能引导社会法人入股逐步实现受托公司“电”色彩的淡化,使得公司逐步实现产权社会化、业务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进一步横向联合发展成为跨地市区域经营的受托公司集团。

二是股权多元化和跨地域经营有利于实质上理顺原农电工和各县市供电公司理不断、剪还乱的关系,从业务上、经济关系上、从属关系上逐步淡化直至断绝二者的关系。

三是从体制上预留受托公司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出口。从体制上来讲,产权多元化的初始体制必将为将来的产权扩大化预留了出口,并由此带来管理、业务上的社会化,吸引更多的管理人才和投资者加入。

受托公司的组建关键

各地政府和市供电公司应按照制定受托公司组建实施方案、注册组建受托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业务范围及监督管理方式、选聘受托公司管理人员等步骤着手组建受托公司。

一是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省政府、省公司要组织地市供电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出资方式和注册资金规模,依法合规组建地市级受托公司。受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电力工程承装(修、试)资质,切实做到“依法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的日常管理。

二是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受托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标准、流程应履行企业内部制定程序,确认后发布实施。同时,各地市供电公司也要根据实际修订供电企业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核心业务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委托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

三是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地市供电公司要加强农电工管理,做好充分的思想动员,解除农电员工的顾虑,动员农电员工和受托公司重新签订用工劳动合同。要向农电员工们宣讲受托公司模式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电网改革,理顺农电用工管理关系,提高农电工劳动待遇,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农电工职业生涯成才通道,兼顾农电工期望及和谐社会发展方向的,而不是为了抛弃农电工。只有做好了思想动员,才能让农电工理解受托公司组建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在签订合同上要注重以下几点:要严格界定用工范围,主要吸收原农电工群体,认真核查农电员工年龄、工龄、政治面貌、学历等关键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要制定统一的受托公司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要齐全。农电员工和原县市农电服务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时涉及补偿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确保原有劳动关系彻底解除。农电员工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过程必须依法合规,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重大事项,地市受托公司要召开职代会,研究表决有关方案和意见,确保信息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办理种类和标准,研究制定员工福利标准,多维度建立薪酬绩效考核增长机制。

四是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可以考虑设置总经理兼职党群书记、运维安保副总、营销服务副总,下设综合事务部、人事财务部、运维安保部、营销服务部,各部各设主任一名,专责若干。综合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外联络协调、公文、接待、合同签订、维稳、党群等综合事务,人事财务部负责人事及财务管理、合同价格谈判等,运维安保部负责公司的维护业务开展、安全监管、合同价格谈判等,营销服务部负责公司的营销业务及优质服务、合同价格谈判。

本部领导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初期可以采用从供电公司借用的形式借调部分懂管理、懂经营的主业正式员工,其他岗位可以考虑从现有优秀农电工中选拔,在公司各项管理逐渐走上正轨后,供电企业正式员工应该逐步退出。根据业务需求量的大小,公司在各县市设置相应的业务分部,也可以跨区域设置业务中心,更多的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以行政区域划分。允许不同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对同一区域开展竞标代维,也允许原农电员工自行决定加入不同的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受托公司在工商注册时经营地域可申报全省乃至全国,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各县市业务部下设班组,开展相应生产、营销、服务等业务,在代抄代维及承包阶段依托供电所牌子对外开展受托业务,趸售阶段则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项业务,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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