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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秘书长刘永德:加快编制《原子能法》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1 12:09:3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32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作出重要指示。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批示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下称《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军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并取得历史性的突破。

制定《原子能法》是核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原子能工业创建至今,发展规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应用领域广泛,特别是核能在能源领域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领域的重要支撑,同时原子能事业研究、开发、利用的数量以及发展规模均有了大幅度增加。其次,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主体进入原子能领域,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广泛和复杂。另外,管理部门分散,既包括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应用管理部门,也包括独立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核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统筹协调力度、规范管理难度加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原子能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实行依法治企、依法行政。

二是原子能事业高效、安全发展的需要。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60年的发展,我们建立了完整的核工业全产业链,核能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21世纪,我国核电建设步伐加快,截至2015年11月,运行机组30台,装机容量2859万千瓦,核电约占全国发电总量的3%,在建机组21台,在建规模居世界首位。核燃料循环产业作为核能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也进入了良性发展轨道,保障了国防建设和核能发展的需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初步统计,2014年全国核技术应用总产值达到1300亿元人民币。在核能快速发展的同时,核扩散、核恐怖袭击的风险,对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的安全构成了挑战,核能如何安全发展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课题。习总书记在去年出席核安全峰会时首倡“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为我们原子能事业安全、高效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制定《原子能法》,明确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及发展战略,厘清管理界面;完善核安全、核应急、核安保、核损害赔偿、核进出口、防扩散等基本制度和协调机制,确保原子能事业高效、安全发展。

三是履行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冷战结束后,伴随着核不扩散、核裁军以及全球核能复兴,特别是福岛核事故后,社会对核安全更加关注,维护全球核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作为世界负责任的核大国,我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13个指定理事国之一;截至目前,已批准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不扩散核武器公约》《核安全公约》《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8项原子能领域的国际公约,承诺了履行公约的国际义务。

但由于我国《原子能法》的长期缺位,这些承诺职能停留在政府形成层面上或反映在国务院相关法规中,与国际通行的作法不尽一致,难以得到国际社会充分理解,与我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为落实习近平主席在海牙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精神,在维护全球核不扩散、核安保、核安全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适应原子能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原子能法》,将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转变为国内法的内容,为树立负责任的核大国形象、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的需要。目前,我国核领域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核领域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是专门规范核领域的法律只有一部,即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缺少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难于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有效调整,同时也存在立法工作不平衡,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不少法规不适应新形势,行政文件代替法律规范等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促进和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是核大国和开展原子能和平利用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日本、韩国、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原子能事业的起步阶段颁布《原子能法》,在促进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原子能开发利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原子能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肩负着支撑战略核力量建设和促进核能利用的双重使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在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中起统领作用的《原子能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制定《原子能法》时机已成熟

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特别是2014年3月习总书记出席海牙核安全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阐述了“四个并重”的新核安全观,并郑重承诺要巩固和发展我国核法律框架,随后又作出“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军民融合,确保核事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批示,立法推动层次之高、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作为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涉核领域立法工作,为营造推进立法工作氛围,凝聚各方共识,于2014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原子能法》座谈会。会议对加快推动《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达成高度共识。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原子能法》是我国核法规体系的“基石”,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各部门应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大力协同,凝聚共识,制订时间表,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制定出台。

二是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已有普遍共识。核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方面有着其他化石能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推动核能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原子能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院士专家到全国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从核有关企业集团到科研院所,普遍呼吁尽早制定出台《原子能法》,社会各界对《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寄予厚望。

三是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历时30多年,共研究编制了4版《原子能法》草案,期间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多次调研和研讨,形成了多个调研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行业多数专家都参与了历次《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可以说,目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有着很好的工作基础,原子能领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已经研究得比较透彻,技术层面已无障碍。

四是有国外成熟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建立了核法律制度,其中37个国家制定了《原子能法》。在拥有核电的29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9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原子能法》。有核电计划的国家,大多有比较完善的核法律体系,不仅有基本法《原子能法》,还有若干配套的专门法规,而且为执行这些法律,通常都辅以细化和具体的实施条例,管辖范围涵盖核电、核燃料循环以及核技术应用等所有核活动。这些将为《原子能法》立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加快《原子能法》出台是核工业人的历史使命

目前,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2014年以来,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战略核力量建设和核工业改革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核工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地位更加突出。2014年4月15日,习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将核领域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核工业作为国家安全重要基石的地位更加凸显。三是核能利用快速发展带来更多机遇。一方面核电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期,核电“走出去”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核技术应用产业也将加快发展。四是安全发展对核工业提出更高要求。国际社会和公众对核工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更加关注。可以说,核工业迎来了自“两弹一艇”辉煌成就以来的最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同在,考验前所未有,任务异常艰巨。

《原子能法》作为核领域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对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将发挥原则性、指导性作用,无论是从保障国防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完善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看,加快制定出台《原子能法》都非常重要。

当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前推进,有望于2016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底,《原子能法》报送国务院正式进入受理程序。2015年初,《原子能法》作为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纳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近期中国法学会、中国核学会分别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深入研究,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征求了130多家单位的意见。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敢为人先的工作热情,开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新纪元,并在世界原子能立法格局中增添浓重一笔,为实现我国由核工业大国向核工业强国的转变,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非常规油气产业联盟与中国能源网研究中心将于2015年12月10日在北京举办“2015非常规油气合作伙伴峰会暨非常规油气产业联盟年会”,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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