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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国企混改要与非公经济发展同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4 12:05:0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52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一半,占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且已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不过,在能源行业中,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油气行业无论上游资源配置、开采、中游加工还是终端销售网络都基本形成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垄断的市场格局。电力行业则算得上市场化程度最低、竞争程度最差、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最低的部分。迄今,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等四个环节分开的格局。在发电与输配售两大市场上,发电市场相对开放,任何资本均可进入,但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加上国华电力、华润电力、国投电力、中广核集团无论是在代表生产能力的装机规模还是代表市场份额的发电量等都占据主要地位。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能源央企上缴利润比例较低。电力行业在2008年到2010年,参与试行的10家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5%或10%,从2011年开始,上缴比例分别提高到10%或15%,而国外多个国家为30%-50%。

多年来,民营企业要求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但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往往遭遇“玻璃门”。比如石油的开采、进口、提炼、批发、零售、运输等各个环节,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与中石油等平等竞争,其有的分公司,对内实施油运价格低于民营企业数倍的“内外有别”价格歧视政策。

事实上,应当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此前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两个文件,都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快开放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电信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

目前,已经有6家民营企业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数据显示,201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比去年同比增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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