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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用地监管趋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8 16:11:4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88


继“补贴拖欠”、“限电”之后,土地,今后可能将成为又一个事关光伏电站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对单个光伏电站的整体用地规模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国土资源部表示,本用地指标是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而制定这一《指标》,可使光伏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从无标准控制走向有标准控制,有利于完善用地标准控制制度,规范土地审批和供应,促进光伏产业用地更加规范和集约。

无独有偶,近日,国家林业局也发布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林地的使用以及“林光互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光伏用地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可能将有利于一些高效率光伏组件以及跟踪系统的应用。

此外,可能会从一定程度上助推分布式的发展,尤其是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毕竟,其不需要占用新的土地。

用地监管趋严

根据国土资源部此次发布的《指标》,其将光伏电站的用地进一步划分为总体指标和单一指标。总体指标是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总规模的总体控制标准;单一指标则是依据光伏发电项目的功能分区规定了4个单项指标,分别是: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和场内道路用地指标。

其中,光伏方阵用地指标中,根据方阵排列的不同方式,分别列出了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和双轴跟踪式4种方阵用地指标表;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中,根据不同升压等级,分别列出了5种等别的用地指标表;集电线路用地指标中,根据塔杆类型,列出了水泥杆和铁塔杆用地指标表。

国土资源部表示,本用地指标是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在编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报告中对用地规模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而在审批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时,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还表示,此次发布的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占用哪种类型的土地,都要按指标来确定用地规模。并且,对于用地规模核定实行双控制。当一个光伏项目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都符合用地指标时,其总用地规模一般也会符合用地指标。而当一个光伏项目符合总体指标,可有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超过了单项指标规定时,也是不符合《指标》要求的。

就在国土资源部对光伏电站用地开始严管之际,另一部门——国家林业局也出台了对光伏电站中涉及的林地以及“林光互补”的规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通知,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国家林业局还表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分布式或迎利好

在《指标》中,国土资源部对其适用范围也做出了说明,即其仅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以及水面渔光互补式光伏发电。

对此,有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国土部发布的《指标》值得引起关注的一个信号是,继“补贴拖欠”、“限电”之后,今后土地可能将成为又一个事关光伏电站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这,可能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与分布式有关的另一利好信息则是,在售电侧改革中,允许拥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源的用户和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此外,随着光伏用地监管的趋严,还可能将有利于一些高效率光伏组件以及跟踪系统的应用。

在此次发布的《指标》中,国土资源部对高纬度地区新建低效光伏发电项目设置了用地上限,对于高纬度地区采用低效率光伏组件的项目10兆瓦光伏方阵用地设定了100公顷的上限控制标准,旨在有效控制高纬度地区新建此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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