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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下月起强制安装太阳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7 22:17:03   来源:新能源资讯  编辑:www.xny365.com  浏览次数:672

自3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设计安装要求纳入本市地方标准,重要指标和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款。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公共建筑   要配备生活热水系统   据介绍,办法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要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   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既有居住建筑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倡业主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居住建筑   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   居住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要按照业主的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有共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装、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太阳能集热系统使用费的固定费,包括日常维护费、系统运行电费、运行人员费、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造投资,可按户均标准实行预缴;变动费包括热水费、集中补热的辅助热源费,可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按月缴纳或按年预缴。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   ■使用太阳能   本市将有奖励政策   本市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且单位工程集热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北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本市将定期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指导建设工程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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