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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22:26:3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4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对本年度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并在年底前报送市财政委汇总。市财政委对各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评估,并对年度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节能环保资金支出计划设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时,按职能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调整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送市财政委备案。

  对因故中止或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者利用已获得市级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重复申请,尚未取得资金资助的,自重复申报年度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资助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该项资金,自拨款年度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所获得资金的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项目资金,自拨款年度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年底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项目,或者项目完成后未按要求申请验收或者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项目单位,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不规范使用名单。对列入该名单的项目予以资金审批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资金相关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金的项目验收、评审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费用由市财政保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关键词: 项目 资金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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