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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22:21:3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8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委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附件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我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补助是指我委通过本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我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划,提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本专项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委是本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专项年度投资工作方案,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与范围,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以申报通知形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上报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

  (二)起草编制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三)协调本专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四)不定期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

    
 
关键词: 项目 中央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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