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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5 06:02:2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是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是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支撑。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准入倒逼,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发挥准入指标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坚持标杆引领,研究和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创新工作机制

  (四)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定期更新并发布节能标准。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每年下达1-2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改进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模式,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键词: 标准 强制性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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