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强衔接
“只要节能行业的风险大,就不会有资金愿意投入,那么这个行业的风险就更大。”林伯强一针见血地指出,节能领域的机制应该采取市场的机制,但政府需要在中间扮演重要角色,以解决资金等问题。
受困于融资渠道过窄,政府一直对节能服务产业实行帮扶政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从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各方面入手,对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予以优惠。
据黎友焕介绍,该文件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据了解,2011年,共有5749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过去5年,除中央财政已投入的600多亿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外,全国36个省、市、区设立了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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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