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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振华污染大气案开庭先有工厂后有小区 责任在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7 15:24:4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72


近日,停产一年多的德州振华玻璃厂开始拆除部分设施,开启搬迁计划。

污染索赔总额从2820万增至3526万

2015年3月19日,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振华)因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遭到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起诉,索赔2820 万元(齐鲁晚报2015 年3月21 日曾报道)。

此次庭审中,中环联代理律师张猛提出五点诉讼,包括要求德州振华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德州振华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由2040万元变更为2746 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 万元,赔偿款项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治理。

张猛认为,德州振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生产厂址处于市区,周围多为居民小区,2号线和3号线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投产,两个烟囱向大气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

此外,在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后,未进行整改且持续进行生产,无视环保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环联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依据被告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总量(超标物)计算出虚拟治理成本,要求德州振华据此赔偿。

玻璃厂辩称每年都缴巨额排污费

被告方德州振华的代理律师张顺华认为,企业于2015年3月27日全部停产,且企业在此之前积极整改。

按照省环保厅的整改要求,德州振华的整改期限为2015 年3 月底,中环联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提起诉讼,不符合整改要求。

“企业有排放指标,每年缴纳巨额排污费,环境没改善不是振华一方的责任。”德州振华的代理律师刘洪赞说,企业排污没有超过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规划所规定的排污总量,对于超标排放的部分,也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缴纳的排污费是为了治理环境,单单将责任归咎于被告,他们无法接受。

据了解,德州振华在德城区“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被允许的排放总量二氧化硫2010年为2539.4吨,2013年为2539.4吨,2015年为2081.3吨,氮氧化物均为403吨,每年缴纳的排污费在200万元左右。

企业负责人首发声称起诉证据不充分

“希望审判以法律为依据。”24日下午,振华公司负责人接受了齐鲁晚报记者的独家采访,首次就环保公益诉讼案表态。

在他看来,企业于1982年建厂,当时周边是水塘和野地,后来才建了居民楼,先有工厂后有小区,污染责任不在振华。

此前,振华已投了3000万建成了大部分治污设施,积极整改,企业没有无视环保与法律。另外,玻璃生产只能边整改边生产,若停产整改,每条生产线损失上亿元。

该负责人还认为中环联所列证据不充分,首先评估报告的公章与机构名称不符,不是国家所承认的评估机构,评估无法律效力。调查取样没有代表性,报告中作为数据参考的3 家脱硝厂并未注明企业名称,这会影响虚拟治理成本的计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公益诉讼索赔对象应是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而中环联也未能证明振华玻璃厂带来的污染后果。被起诉时,德州振华正在技改,还没到最后治理期限,在此时期提起诉讼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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