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节能减排资讯 > 正文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9 14:05:4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86


  变化四 优化备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另外,新版《办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这一点需要进口企业特别关注,新版《办法》严格了准入门槛,未经备案进口,无法整改(因为明确了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只能退运或销毁。

  变化五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惩罚力度

  相对于老版《办法》法律责任不够清晰、法律和处罚条款模糊,处罚上限偏低的情况,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者、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等监管对象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和处罚条款;相应的处罚上限和惩罚力度也有比较明显的提升,部分引用的处罚条款中甚至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

  另外,新形势下新版《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网络交易场景下,应当在能效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醒目位置展示相应能效标识;二是应当建立并执行能效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能效产品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这需要进口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型企业形态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 标识 新版 条款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压力骤增 能源管理体系百科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展状况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