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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德如何处理危险废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30 09:07:2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8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纵观国际社会,也不乏对危险废物的处理经验。

  美国

  在废物处置方面,美国的办法是对不同产废者分类授权。

  美国环保局早在1985年就完成了“国家小量危险废物生产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正式实施了危废的分级管理,将危废生产者分为三类:大数量生产者,小数量生产者,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

  到了1995年,美国环保局在对人体和生态受体进行多路径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法规》。

  这一法规一方面是对危险废物鉴别过程做出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制定了“混合”(包括“废水处理”)、“衍生”、“包含” 原则,使得一些危险组分较低的危废得以豁免;另一方面是通过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化学物质,建立HWIR豁免化学品清单,然后通过多介质、多路径、多受体风险评价模型建立低风险废物豁免标准。

  不论是名录中的,还是混合产生的,或者是危险特性确定的危险废物,只要它的危险特性低于豁免标准,即可豁免。其豁免、排除管理共分5种类型:(1)类别排除;(2)小量生产者有条件豁免;(3)低风险豁免;(4)混合和衍生条件下的豁免;(5)废物产生源个体豁免。

  英国

  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自然也成为了世界上最早面临危废处理命题的国家之一。

  1990年1月1日,英国颁布的新的环保法规定需按照“排污工序”的许可证制度。即为将每种工业产品的生产工序进行分解,凡有排污的均需进行申报和缴纳排污费。

  在这种管理方法下,环境保护部门的机构得到加强,国家环保部从280人增加到500人,其行政和财政也更趋独立,不再完全依靠国家拨款,而是更多依靠征收排污费,可直接颁布环保标准、指南、政策等来实现其监管职能,让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好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得到强有力的监管,产废者违法处理的念想将被扼杀在了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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