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西方国家提出“制造业回流”的口号,实际上,西方国家环保意识比中国强得多,让制造“外包”中国所伴生的污染“回流西方”,西方国家根本无法承受,所谓“制造业回流”也只是说多做少。也就是说,中国对出口“三高”产品课以高额环境税,对出口影响不会太大,收益却大大增加。
以环境税解决稀土出口问题
2014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裁定中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这相当于中国在世贸组织的“二审”败诉,这也是世贸组织的的终审裁定。笔者建议,应对世贸组织这个不公正裁定应与西方国家“外包”污染问题“合并”在一起,同样可用环境税来应对与处理。
中国在世贸组织二审“败诉”后,有人主张对稀土配额政策进行调整,但问题是只要稀土配额政策继续实行,无论怎样调整都无法克服其弊端。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应考虑取消稀土配额政策,用更有效的手段来遏制稀土过量开采与出口。
稀土与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虽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但其共性是“三高”产品,用配额、出口关税手段来限制稀土出口,无法解决走私与寻租腐败两大难题。如以环境税来遏制“三高”产品出口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因为环境税适用所有种类的“三高”产品,既适用于稀土、也适用于消费品。
2014年初,财政部已将环境税征收方案上报至国务院,目前正在按程序审核中,在计税依据上,环境税是以企业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及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作为征税依据,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
由此看来,环境税最大优点是,不在容易失控作假的进出口环节征收,而是在难以造假的生产环节或矿山来征税。无论稀土、钢铁、水泥企业,还是消费品生产企业,只要生产一天,就得排污排碳,环保部门不仅可直监测其排污排碳量,还可间接监测。企业要生产就得消耗水电气煤,就得有原材料、产品进出的物流量,根据水电气煤消耗量与物流量,环保部门也可间接监测其排污排碳量作为征收环境税的依据,企业难以隐瞒与造假。
通过调整与扩大环境税征收范围来从严限制消费品、稀土过量出口也与“中国的经济要升级,出口产品也要升级”的思路相符,所以,环境税这一新税种还须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