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用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企业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对企业能源利用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