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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与能源互联网相互扶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1 08:26: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68


   随着2016至2018年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作的推进、“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深化以及2017年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可以预见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建设将有可能逐步完成深度融合,共同支撑能源供给侧的结构调整、需求侧的响应优化,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乃至最终实现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交易全链条的重组和再造,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解决现阶段能源消费中出现的环境、气候、安全、效率、公平等现实问题。

  碳减排目标清晰,碳金融倒逼能源互联网加速

  中国碳减排中长期目标逐步清晰。根据《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国在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是11.4%;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我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根据《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可见国家对于未来中长期的能源规划非常清晰。

  碳交易市场需要能源互联网平台实现交易。在能源互联网下,由电网功能的支撑角色转变为源、网、荷、人之间交互的综合性平台。未来能源互联网上将出现开放性的能源交易平台,为各个参与方提供开放共享的交易环境,支持能源交易、碳交易等多种交易类型。而碳交易市场由于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需要一个能源互联网平台,实现交易的撮合。根据欧洲市场的经验,碳交易的场外市场占比超过40%,这为撮合交易以及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机遇。

  能源互联网需要碳交易媒介实现互联网金融化。未来售电公司可以在能源交易市场中为用户提供节能降耗产品和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碳交易来实现补贴,由此碳交易将融入能源互联网之中,成为推动能源互联网同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的工具和桥梁。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的共享、共建

  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主体。两者都主要涉及能源密集型产业,目前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预计第一阶段有6000至7000家企业,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这些产能或用能单位也将是参与能源互联网构建的主要单元。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潜在参与群体。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使得更多小而散的、分布式主体纳入到共同的平台,比如建筑(家庭)、交通(汽车),这部分排放源单体很小,但总的占比很大(约为60%)且是未来增长的主要来源(约为70%),目前这些部门的碳交易成本很高、经济性较差,但能源互联网使得这些小单元的信息获取和核证更为便捷和高效,从而大幅降低交易和监管成本,使这些“群众”参与碳交易成为可能。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扶持对象。能源互联网建设的初衷和功能之一是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碳交易市场的抵消机制(如CCER)主要来源也是可再生能源,未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部署在技术形态上需要能源互联网来实现综合调度和管理、在经济回报上需要碳交易市场来体现环境外部性成本,从而使其能与化石能源开展可比的、公平的市场竞争。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技术、政策和商业模式。构建能源互联网的清洁能源技术、综合利用技术、智能化网络体系、需求侧管理、各类产能和用能设施的改造等都与碳交易的方法学相通,目前碳交易的范围也主要以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能源和气候领域的相关激励政策几乎是重叠的,在商业和盈利模式上短期的政府补贴、产业扶持和长期的技术进步、市场交易都是两者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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