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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将从煤炭钢铁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8 13:50:3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47


8月伊始,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这是持续跟踪债转股进展的财新记者独家获得的消息。

《意见》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一点,在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据财新记者了解,《意见》意思是政府将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支持AMC和地方AMC,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意见》还指出,支持产业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鼓励产业基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对负债率较高、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此前财新报道,除AMC之外,地方AMC也有可能成为此轮债转股的工具之一。据财新记者此前报道,省一级的资产处置平台有望通过成立股权基金的模式,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到市场化债转股中。而目前已有银行入股地方AMC。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中的提及的债转股实施主体,只有AMC,还暂未提及银行投资子公司或者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目前银行持有企业股权,首先还是有《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其次,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两年内银行需计提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曾提及过一种模式,由AMC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重组并购基金(双GP)。其中,政府背景的GP负责出清、重组并购企业和项目的确定,财税、金融和职工安置等支持政策落实,劣后由政府兜底;AMC主要负责金融方案设计、资金募集等。商业银行可按公允价格向该并购重组基金转让资产。

据财新记者了解,市场对《意见》的一个反馈情况是“难以把握定性概念”。“文件里的定性描述太多了。”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多部委应有统一的定量的指标,去界定好前述概念。

比如,关于债转股对象的表述是“钢铁煤炭骨干企业”,这让不少银行感到困惑。有的银行人士认为,这指的是国资委“54家国有骨干企业名单”里的钢铁、煤炭企业,包括神华、宝钢、鞍钢、武钢等。有的银行人士则认为,“骨干企业”范围可能更广,即省一级的也有可能,那么范围就大大拓展了。负债近2000亿的渤海钢铁、负债近千亿的中钢集团都有可能真正落实计划中的债转股。

“这些都是尴尬的描述。”一位大行相关部门总经理对财新记者指出,比如“产品有市场”这一句就很难理解,“现在钢铁企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没有什么市场和竞争力,那还要不要做债转股?”

不过,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市场化、法治化”是本轮债转股的基本原则。6月23日,在国新办就中国债务率问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表示,此次债转股与1999年那次“政策性债转股”有很大不同,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转让价格完全由市场主体基于真实价值协商处理,对债权和股权进行市场化定价,并且股权市场化退出。“上次有政府损失的兜底责任,不管最后损失多少,由财政部最后来买单,这次债转股在市场化条件下,不应该有这样的兜底存在,完全需要市场主体参与方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确定转股的价格。”

但这样的话,债转股落地可能会比较慢。“有一定内在矛盾。如果完全按市场化来,处置速度就会慢下来;如果不强调市场化,后遗症又太多。”一位知情人士对财新记者如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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