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底以前备案(核准)的项目,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未并网发电的装机规模,取消项目备案(核准)和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
二、2014年至2015年底期间备案的项目,如未按备案文件要求时限并网的,取消其项目备案和申请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备案文件中未明确并网时限的,按备案文件的2年有效期计)。属取消备案范围但确需继续建设的项目,需说明理由,并提供项目实质性开工的相关佐证材料,经原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我委重新确认。2016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参照通知要求自行清理。摸底清理情况填报附件1。
三、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件要求审核界定。对通过拆分项目违规备案的,一经查实,我委将坚决取消违规备案项目和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格。必要时按程序报请取消其备案权限。
四、请各地发改部门严格按照《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发〔2015〕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以及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陕林资发〔2016〕176号)等文件要求,确定拟备案项目清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省管市(区、县)级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按附件2要求填写并一次性上报我委。本次上报的拟备案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