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太阳能资讯 > 正文

甘肃工信委的优先发电计划 都是打了谁的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2 13:11:2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4

8月15日,甘肃省工信委向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下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优先发电计划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319号),《通知》提出“2016年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为500小时,光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为400小时。”这个保障水平还不到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定的甘肃省风电光伏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三分之一。在这种条件下,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产业也将受到毁灭性打击。甘肃工信委的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可再生能源》的多项规定,严重背离中央低碳绿色发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战略转型的精神,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现实需要都背道而驰,可谓一个实实在在的“打脸”行为。

  你们打了法律的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第4条规定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以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数量水平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致使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蒙受巨额损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2015年初至今,甘肃弃风弃光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百亿元,企业全面限入亏损。《通知》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具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无权更改有关制度。同时,《可再生能源法》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上级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你们打了中央部门的脸!电改9号文将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作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首批6个电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了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机制框架,明确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权。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改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3月28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为落实《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于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核定甘肃风电保障小时数为1800,光伏I类和II类资源区的保障小时数分别为1500和1400。《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共同核定,地方各省或电力公司无权自行制定。甘肃工信委的行为是对中央政府部门文件的公然藐视和违抗。

1  2    
 
关键词: 光伏 保障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太阳能电池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新型向日葵形太阳能集中器可使采集率提高10倍
太阳光自动追踪系统设计方案 太阳能热水器的工作原理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