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打了法律的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第4条规定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以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数量水平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致使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蒙受巨额损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2015年初至今,甘肃弃风弃光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百亿元,企业全面限入亏损。《通知》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具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无权更改有关制度。同时,《可再生能源法》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上级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你们打了中央部门的脸!电改9号文将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作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首批6个电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了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机制框架,明确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权。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改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3月28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为落实《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于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核定甘肃风电保障小时数为1800,光伏I类和II类资源区的保障小时数分别为1500和1400。《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共同核定,地方各省或电力公司无权自行制定。甘肃工信委的行为是对中央政府部门文件的公然藐视和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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