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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去产能退出煤矿申请复产 陕西5措施严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2 12:01:1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92


据中国煤炭报报道,陕西省煤管局近日对要求复工复产的煤矿提出5条监管措施,严防煤矿违规复工复产。

2015年9月14日,陕西省煤管局公布了61处停工停产矿井名单。近期,个别已列入化解产能退出的公告停产停建煤矿,提出复产申请。

为切实加强公告停产停建煤矿复工复产环节的管理,防范煤矿事故,结合陕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求,该局就公告停产停建煤矿复产复工有关事项做出5项规定。

凡已列入2016年引导退出名单的停产停建煤矿不得复工复产。确需回撤设备的须编制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工作量和时限,按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以回撤设备为名组织生产。

凡已列入2017-2020年引导退出煤矿名单的公告停产停建煤矿,原则上不得复工复产。特别是6类重点问题排查整治不到位煤矿、省市县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未销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煤矿不得复产。工程质量不达标,不按顺序施工的建设煤矿不得复工。

严格煤矿复产复工程序。停产停建煤矿确需复工复产的,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产复工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隶属关系经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明确整改内容、时间和范围,经市(县)政府同意,方可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煤矿提出验收申请,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煤炭管理部门下发书面通知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

落实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停产、停建和整改维修期间,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严防停产停建煤矿擅自复产复工、昼停夜开、以整改为名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等问题发生。

强化责任追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防拖延推诿和敷衍塞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对在停产停建、整改期间,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继续生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产复工、以复产复工或维修名义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要严肃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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