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水的集中处理,从园区提升到新型城镇化的角度。到2017年底前,长江江苏段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县级以上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农业污染面,则规定在2016年底之前完成禁养区的划定等工作,规模化养殖场所在2017年治理超过60%。
在控制船舶污染上,江苏提出,地区的船舶污染水域治理规划要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规划。从2018年1月1日起,沿江八市靠泊船舶使用含硫量小于0.5%的低硫油或使用岸电系统等与排放控制区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对长江沿线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等,其废水治理与废弃物等在2017年底前要全部建成并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对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江苏提出,从2016年起,各地要按季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信息,到2017年,全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
来自省环保厅的消息显示,到2016年底,长江流域江苏段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1.4%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5%以下,确保国家考核断面达到考核要求。
据获悉,目前江苏正在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沿江地区生态红线管控。到2016年底前,要完成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则建成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地理信息系统。
《规划纲要》提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加快形成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流域管理统筹协调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对此,江苏明确,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对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的,则执行“党政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