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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力量下移,乡镇环保机构怎么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9 20:07:4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0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余池明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十三五”计划的实施,小城镇和农村环境治理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完善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是推进乡镇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

  我国地区发展差距很大,环境状况不同,环境保护工作量也存在巨大的差别。因此,并非所有的乡镇都有必要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实际上,沿海发达省份乡镇环保机构普遍设立且能发挥重要作用。部分地区则由于财力人员有限,虽然挂牌设立机构,但缺乏管理能力和实力,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具体如下:

  对于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200余个特大镇,应该比照县级环保局设立独立的环保局,赋予县级环境保护职责和执法权。这些特大镇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实际上已经是小城市,只是因为设市制度的滞后而不能行政上设市,其环境管理需求完全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环保局。

  对于镇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较大镇可以设立环保分局,由县(市)环保局领导。而对于人口1万人左右的普通乡镇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沿海发达地区的乡镇有经济实力,企业较多,有较大的环境管理和服务需求,应设立环境管理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垂直管理。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一般乡镇不必设立独立的环保办公室,可以与国土、城乡建设合设一个管理站,历史上本来曾经合一。要负责环境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督汇报。对于量大面广的一般乡镇,应创新环境管理和服务模式,通过县(市)政府与有实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全域环境服务合同,乡镇的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建筑渣土处理等环境服务都可以交给这样的环境服务公司管理。

  
 
关键词: 环境 乡镇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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