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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1 17:02:3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55


1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条例中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推行错峰生产制度,主要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在“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的,最高可以罚款两万。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20吨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要限期停止使用。

错峰生产也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措施之一。错峰生产主要指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在一个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进行调整,主要是减少或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从法律责任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称得上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条例在罚则上进行了突破,规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对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加倍处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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