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则
(一)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予以追回财政资金,违规行为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级扶持政策。并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相关申报初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申请表
2、合肥市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汇总表
3、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原标题: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政策资金兑现导则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