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太阳能资讯 > 正文

【分析】近两年光伏企业打过的那些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6 08:02:0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88


2.2 涉诉地域分布

本次调研的涉诉案件,我们重点选择对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三类主要纠纷的地域分布情况予以呈现。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江浙沪一带,尤其以江苏省为最多,推其原因是我国光伏制造、投资企业在这一带较为集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则在江苏以外的青海、甘肃等中西部地区也有较高的涉诉情况,推其原因是中西部的地理环境有利于光伏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

2.2.1 承揽合同纠纷地域分布

涉诉案件中承揽合同纠纷的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2.2.2 买卖合同纠纷地域分布

涉诉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地域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2.2.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地域分布

涉诉案件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地域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2.3 涉诉审级分布

本次调研针对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案件的审级情况梳理。根据梳理情况得出,上述三类纠纷的一审审结率平均高达72%,二审改判率平均低至4%。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光伏项目的上述合同纠纷通常能够在一审中得到较为清晰的审理裁判,当事人对于一审审理结果接受度较高。

3 裁判规则及实务建议

3.1 EPC 总包合同管辖纠纷

光伏发电项目较多以EPC总承包模式发包,虽然也包含了部分土建施工内容,但承包商的工作以设备的采购和安装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光伏发电项目总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取决于法院对合同的定性。实践中,对于屋顶光伏项目和光伏电站项目总包合同的定性存在较大差异。屋顶光伏项目,因其建安施工内容较少,被认定为承揽合同更符合其合同内容。光伏电站项目,存在相对较多的建安施工内容,对于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现有判例梳理,绝大多数法院认定屋顶光伏项目总包合同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光伏电站项目总包合同则倾向于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但也有不同的判例。

3.1.1 判例指引

针对某屋顶光伏项目,无锡市中级法院(2015)锡商辖终字第00243号裁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合同的主要义务及特征性义务是相应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双方的合同属于由承揽方供应设备进行设备调试、安装、维护的承揽合同。建安施工标的较小,且目的并非建设不动产建筑物。因此,应当按照普通承揽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而针对另一光伏电站项目,无锡市中级法院(2016)苏02民辖终317号裁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来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纯粹的买卖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光伏电站项目总包合同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在本所律师代理的甘肃某光伏电站承包合同纠纷中,江苏省高级法院以(2015)苏商初字第00036号裁定驳回了被告要求适用专属管辖的申请。理由是,虽然合同所涉项目既包括土建部分,也包括设备安装部分,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价款占合同总价的80%左右。故综合合同整体内容,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

3.1.2 律师建议

为避免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无效,可以在光伏项目总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确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3.2 项目合同效力纠纷

光伏项目所涉及的合同主要为买卖合同和工程合同。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争议较少,但对于工程合同,当事人往往会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未经招标投标程序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工程合同无效。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对于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的光伏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是否会因为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而归于无效。

3.2.1 判例指引

最高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36号判决中认为,玉柴集团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申报的厂区连片并网发电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该项目的重要材料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玉柴集团公司与赛维太阳能公司对于上述要求亦是明知的。双方当事人为获批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供货协议书》,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其无效。

在针对某一光伏水果大棚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在(2015)泰民初字第1213号判决中认为,万顺合作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将光伏水果大棚的土建和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标森公司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另外,由于施工承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借用资质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判例很多,和一般性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无不同。如,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2157号判决等。

3.2.2 律师建议

不能因为光伏项目本身“短、平、快”的特点而忽略了法律规定应当满足的各项条件,为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项目各方应谨慎审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承包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等。

3456
 
关键词: 光伏 合同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太阳能电池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新型向日葵形太阳能集中器可使采集率提高10倍
太阳光自动追踪系统设计方案 太阳能热水器的工作原理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